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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 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分析介绍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 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1) 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 一般来说,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 在国际上,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 的另一方当事人。 《保险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就法律条件而言,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自然人, 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就经济条件而言, 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就特殊条件而言, 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的有关规定, 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 就自然人而言, 必须年满18 岁或16 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并且无精神性疾病; 就法人而言, 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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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父母之外的人是否可以为未成年人投保

10 岁的晓巍正在上小学, 她的父亲在几年前因为一次外出, 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而身亡, 母亲也在父亲去世的几年后改嫁到国外生活了。 由于晓巍家里并没有其他直系亲属, 这些年她一直由自己的姑姑抚养。 她的姑姑由于考虑到晓巍很小就失去父亲, 因此, 想给她更好的保障, 打算为其购买一份终身寿险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 那么晓巍的姑姑是否可以为她投保成功呢?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此外, 《保险法》 规定, 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可以为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订立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晓巍姑姑成功投保必备的有效构成要件为两点, 一是二者存在抚养关系且为家庭成员; 二是晓巍母亲同意并认可保险保额。 满足这两个条件, 合同方为有效合同, 因此,在晓巍母亲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 晓巍的姑姑为晓巍投保是可以成立的。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 被保险人, 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 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一般来说,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 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 只是最高保险金额通常有限定。(www.xing528.com)

在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属一人, 此时的被保险人可以视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是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 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数人, 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 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 则应将其姓名或单位在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一般不可变动, 如果某些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可变的, 则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 当约定的变更条件满足时, 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在财产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既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 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 契约或道义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在信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或者是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2) 受益人, 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 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 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 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任何合法的经济组织都可作为受益人; 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活体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受益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除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受益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之外, 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 但若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保险实务中,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 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 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 的遗产, 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 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 因此, 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对受益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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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中对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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