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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必须符合有效条件。一是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 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 超额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分析介绍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指投保人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 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但是,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2) 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 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但是, 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 保险合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 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那么, 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 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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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险后, 到底是即时生效还是第二天生效?

购买车险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就是商业险在购买之后“次日凌晨生效” 这一说法,即你当日买的保险并不是即刻生效, 必须等到第二天才生效。 那么这中间有一段时间, 即使你买了保险, 发生了事故, 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赔。

稍微细心点的车主会发现, 交强险却可以享受即时生效的“待遇”。 同样是汽车保险,为什么却有两种不同的标准? 你要知道就这保险“真空期” 确实坑害了不少车主! 原先,买新车的人有一大部分都是新手, 而保险合同也都不是很明确, 再加上买完新车难免会有点小激动, 因此, 在保险单生效之前出事故的不在少数。

早在2009 年3 月, 银保监会对这一问题就有明文规定: 各中资保险公司有两种方式可以让保单即时生效, 一是可在保单“特别约定” 栏中, 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 等字样;二是可以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 ×年×月×日零时起” 字样, 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使保单即时生效并不难操作, 但会增加保险公司的工作量, 而约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便于操作, 保单统一以零时起算, 可避免出险后再投保的情况。 由于监管得力, 目前中资财险公司在出售车险时, 都会在“特别预定” 栏加盖“即时生效” 的公章,以充分保护车主的利益。 但是, 如果是在外资财险公司处投保的车险, 很多都是不加盖“即时生效” 公章的, 万一在零点生效前出险, 就很容易引起纠纷。

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 保险合同的有效, 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必须符合有效条件。 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有以下几个。

一是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www.xing528.com)

二是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 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 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 都可使保险合同无效。

三是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 为法律保护,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四是合同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

(2) 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二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未经同意,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如采取欺诈、 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 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四是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 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 超额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即自始无效, 是绝对无效; 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 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 而非绝对无效, 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 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 即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 则相互赔偿; 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缴财产的方式, 即追缴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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