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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 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得到经济保障。以上7 项之和, 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

建筑工程保险的分析介绍,

建筑工程保险(简称建工险), 是指以各类民用、 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各类建筑工程。 在财产保险经营中, 建筑工程保险适用于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 如房屋、 道路、 水库、 桥梁码头娱乐场、 管道以及各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 这些工程在建筑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 均可通过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得到经济保障。

2.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工程所有人, 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 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 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 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 设计师、 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 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 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 并负责支付保费, 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 提出原始索赔等。

由于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有时不止一个, 而且每个被保险人各有其本身的权益和责任需要向保险人投保, 为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 大部分建筑工程保险单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其基本内容是指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 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相互进行追偿。

3.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范围很广, 但概括起来可分为物质财产本身和第三者责任两类。 为了方便确定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保险项目通常包括物质损失、 特种风险赔偿、 第三者责任3 个部分。

(1) 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险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以下7 项。

①建筑工程。 它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其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 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造价, 包括设计费、 材料设备费、 运杂费、 施工费、 保险费、 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②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 指未包括在上述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的重置价值确定。

③安装工程项目。 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如办公大楼内发电取暖、 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 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须另行投保, 但应在保单中说明。 该项目的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应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20%; 若超过20%, 则按安装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费; 超过50%的, 则应单独投保安装工程保险。

④建筑用机器、 装置及设备。 指施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 如起重机打桩机、 铲车、 推土机钻机、 供电供水设备、 水泥搅拌机脚手架、 传动装置、 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 该类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 不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价格之内, 因而应作为专项承保。 其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确定, 即重置同原来相同或相近的机器设备的价格, 包括出厂价、 运费、 保险费、 关税、 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⑤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 归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该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实际价值。

⑥场地清理费。 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该项费用一般不包括在建筑合同价格内, 需单独投保。 对大工程的该项保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对小工程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本项费用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 即发生损失时,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数额赔付。

⑦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指不能包括在以上6 项范围内的其他可保财产。 如需投保, 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保单上。 其保险金额可参照以上6 项的标准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7 项之和, 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项目的总保险金额。

(2) 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风暴; 特种风险赔偿则是对保单中列明的上述特种风险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的赔偿。 为控制巨灾损失, 保险人对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必须规定赔偿限额。 凡保单中列明的特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 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其具体限额主要根据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 以往发生该类损失记录、 工程期限的长短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定。(www.xing528.com)

(3) 第三者责任。 建筑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 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采用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责任风险的大小商定, 并在保险单内列明。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 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 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列明的自然灾害, 主要有雷电水灾、 暴雨、 地陷、 冰雹等。

②列明的意外事故, 主要有火灾、 爆炸、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 以及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③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

④第三者责任。

⑤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 未列入责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风险责任范围的其他风险责任。

对于地震与洪水, 由于其危险性大, 一旦发生, 往往造成重大损失, 国际保险界一般将其列入特约可保责任另行协议加保在建筑工程保险中。

(2) 责任免除。 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 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战争、 罢工、 核污染外, 一般还有下列责任的免除。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费用或责任, 其责任在设计方, 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但如投保人有要求, 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

②原材料缺陷如置换、 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

③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

④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 耽误损失等。

⑤其他除外责任, 如文件、 账簿、 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 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 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 除外责任外, 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

5.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保险的费率应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内容和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调查为依据, 在对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作出评估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地进行厘定。 一般而言, 保险人厘定费率时, 应着重考虑下列因素: 保险责任的大小; 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 包括承保项目的种类、 性质、 建筑结构、 施工场所的地理环境等; 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 再结合以往承保同类业务的赔付情况, 保险人就可以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费率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 由于保险金额要在工程完毕后才能真正确定, 保险费的计收亦应在订立合同时预收, 期满时多退少补。

6.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 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 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 但对大型、 综合性建筑工程, 如有各个子工程分期施工的情况, 则应分项列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 根据建筑工程的种类和进程, 可以将合同工程划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工程建造期, 即从开工之日起至通过检验考核之日止; 二是工程保证期, 即从检验考核通过之日起至建筑合同规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保险人在承保时, 可以只保一个责任期, 也可以连同建筑工程保证期一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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