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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种类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众责任保险的常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保险业务, 险种很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别, 广泛适用于商店、 办公楼、 旅馆、 饭店等各种公共娱乐场所。对于公众责任保险而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两项责任。

责任保险的种类的分析介绍

1.公众责任保险

(1) 公众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 是承保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生产、 经营或其他活动时, 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这种经济赔偿责任普遍存在于各种公共场所和各种与公众发生联系的社会活动中, 因此,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可适用于工厂、 办公楼、 旅馆、 住宅、 商店、 医院、 学校、 影剧院、 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 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安全和权益。

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 一是在承保期间内, 因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过失行为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 如果引起法律诉讼,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2) 公众责任保险的常见险种。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保险业务, 险种很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场所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固定场所(包括房屋、 建筑物及其设备、 装置等) 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 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 因疏忽而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别, 广泛适用于商店、 办公楼、 旅馆、 饭店等各种公共娱乐场所。

电梯责任保险。 主要承担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列明的地点所安装的各种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运载财产的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保险可包括在场所责任保险中, 如被保险人要求, 也可专项承保。

③承包人责任保险。 专门承保承包人在施工、 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 依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 订做、 修缮、 修理、 印刷、 设计、 测绘、 测试、 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被保险人的分包人也可作为共同被保险人而获得保障。

④承运人责任保险。 凡经营海上、 陆上或空中运输业务的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货物时, 在承担客、 货运输任务过程中, 如发生损失, 包括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 依法由承运人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都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⑤个人责任保险。 适用于任何个人及家庭, 主要承保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因过失或疏忽对他人的身体或财产造成损害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 综合个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对于公众责任保险而言,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一般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乱、 盗窃、 抢劫。

③政府当局的没收、 征用。

核反应、 核子辐射、 放射性污染

地震、 雷击、 暴雨洪水、 火山爆发、 地下水、 龙卷风台风暴风自然灾害

⑥烟熏、 大气、 土地、 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锅炉爆炸、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⑧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⑨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⑩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2.产品责任保险

(1) 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的生产商、 销售商和修理商因其生产、 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 致使用户或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目前, 产品责任保险在北美、 西欧、 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流行。 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直接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 如食品、 饮料、 药品等, 随后承保范围逐步扩大, 各种轻纺、 机械、 石油、 化工、 电子工业产品, 以至于大型飞机、 船舶、 成套设备、 核电站、 卫星等均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办于1980 年, 最初仅局限于经营出口产品的责任保险, 业务量不大, 虽经几十年的发展, 市场规模仍很小, 还处于起步阶段。

(2)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两项责任。

①直接责任。 指在保险期限内, 被保险人生产、 销售、 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 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赔偿责任的事故必须是意外的、 非被保险人所能预料的。

②费用损失。 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 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也予以赔偿。

(3)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 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 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除非这项责任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 也同样存在。

③缺陷产品的重置。 保险人对不合格或有缺陷产品的修理、 重置或恢复费用不予承保,这部分费用一般应由生产商负责赔偿。

④设计错误或处方错误。 对错误的或有缺陷的设计或处方, 或产品不符合设计要求引起的索赔, 予以除外, 这部分责任应由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负责承保。

⑤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控下的货物。 如果货物仍然由被保险人拥有, 这时引起的责任习惯上是除外的。

⑥由于产品本身造成的产品损坏。

⑦造成他人“受损毁的财物” 财产损失。

⑧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www.xing528.com)

⑨一般除外责任。 对放射、 核爆炸、 污染、 战争及对雇员的责任除外。

(4)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般分为每一次产品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和保险有效期内的赔偿累计最高限额两种。 生产、 销售、 分配的同批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 疾病、 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均被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并且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3.雇主责任保险

(1) 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 在其雇员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 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 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 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产生于19 世纪80 年代, 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进入强制保险的险种,普及程度极高。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雇主责任法或劳工赔偿法都规定, 除非发现雇员有故意行为, 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均应由雇主负责赔偿。 为了转嫁风险, 雇主往往都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在我国, 雇主责任保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初, 为保障我国部分企业, 尤其是“三资” 企业员工的利益, 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 作为一项“非主流” 的保险险种, 其业务发展一直比较缓慢, 需要不断地开拓市场。

(2)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雇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目的, 在于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转嫁其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障雇主、 企业稳健经营的同时也有效保障了其员工的利益。 它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 包括短期工、 临时工、 季节工和学徒工, 在受雇过程中, 从事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 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②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雇员人身伤残、 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③雇员在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 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 死亡或患有的职业病,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医疗费用。

④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或诉讼时, 所引起的诉讼、 律师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3) 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经保险双方约定后, 可以扩展承保以下两项附加责任。

①附加医药费保险。 该附加险承保被雇用人员在保单有效期间, 不论是否遭受意外伤害, 因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包括传染病、 分娩、 流产) 所需医疗费用, 包括治疗、 医药、手术、 住院费用, 但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所就诊和治疗, 可以凭单证赔付。

②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 因其雇用人员(或其本人) 在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有关工作时, 由于意外或疏忽,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 医疗费和赔偿费用,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赔偿责任。

(4) 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战争、 军事行动、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或由于核辐射所致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伤残、 死亡或疾病。

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 传染病、 分娩、 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③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身伤害、 自杀、 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④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⑥除有特别规定外,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⑦除有特别规定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职业责任保险

(1)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当今社会, 医生、 会计师、 律师、 设计师、 经纪人、 代理人、 工程师等技术工作者均存在着职业责任风险, 会由于工作中的过失、 错误或由于他们的雇员或合伙人的过失或错误, 给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 这类责任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从而均可以通过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嫁其风险损失。

与责任保险中的其他险别相比, 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都已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 但是, 职业责任保险在总体上还处于试办推行期。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职业责任与各种专业技术有关,受害人以及保险人不可能具备各行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 因此, 一旦发生事故, 其是否属于职业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 职业者或职业者所在单位与受害人及其家属、 保险公司很难达成共识。 但是, 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 相信这一险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有资料显示, 目前国外财产保险市场中职业责任保险占比达到15%以上。

(2)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被保险人及其前任、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其前任, 由于职业上的疏忽、 过失所造成的职业责任损失。

②被保险人因责任事故而引起的实施费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有关费用。

(3) 职业责任保险的常见险种。 职业责任保险的常见险种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①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 病情加重、 痛苦增加等, 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是目前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导地位的险种。

②律师责任保险。 律师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的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 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包括一切侮辱、 诽谤以及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我国, 律师责任保险是一个新开办的险种。

③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筑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以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

④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及其前任或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 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 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会计师责任保险在我国也是新近开办的职业责任险种。

此外, 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还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疏忽、 过失责任保险, 美容师责任保险, 药剂师责任保险, 退休人员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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