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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复查制度运行的现实问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查后,对确实错误的依法纠正,反之则向当事人发送复查决定书,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前,复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上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案件数量剧增,息访压力上移,并集中到上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动态地看,这还只是复查制度运行初期的情况,目前复查制度并未见诸公开文件,当事人还并不清楚这一救济制度。

当前复查制度运行的现实问题

2012年8月修订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均未规定民事检察复查程序。201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联合下发的《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一次座谈会议纪要》(高检民[2013]12号)(以下简称《第一次纪要》)首次提出复查制度,将民事检察案件分为“民事监督案件”和“民事复查案件”两种。[2]2014年8月“两厅”再次联合下发的《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高检民[2014]6号)(以下简称《第二次纪要》),对复查的审查主体、复查的对象及复查程序等事项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二次纪要》,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认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提出复查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存在错误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依法纠正,对于不存在错误的,制作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决定,发送申请人。概言之,复查对象限于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主体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以一次为限。复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复查申请书、举证证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存在错误或说明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复查后,对确实错误的依法纠正,反之则向当事人发送复查决定书,维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当前,复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上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案件数量剧增,息访压力上移,并集中到上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为例,2014年9月中旬省院开始受理复查申请案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共受理复查申请案件46件(其中不服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查申请案件即有19件,凸显距离对当事人是否决定申请复查的影响,“距离产生案件”)。2014年全年省院受理下一级检察院提请类案件68件(包括提请抗诉类、请示类);直接受理类案件如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监督类18件,执行活动监督类1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类1件,即省院全年受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监督案件(以下简称法定三类监督案件)共88件(68+18+1+1)。可见,复查类案件一个季度多的受理量(46件)即超过了法定三类监督案件全年受理量(88件)的一半有余。动态地看,这还只是复查制度运行初期的情况,目前复查制度并未见诸公开文件,当事人还并不清楚这一救济制度。随着这一制度渐渐为社会所了解或向社会公开,可以预见,复查类案件将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届时,省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类型结构将会明显改变,复查类案件将在数量上占据多数,法定三类监督案件则会在比例上日渐趋于减少。因此,复查制度虽然只是一项试运行的新生制度,且相比于法定的三类监督业务,复查类案件在重要性方面更像是一项边缘业务,但是,这类案件将消耗去省院民事检察部门的主要办案资源。在总体投入资源不变的情况下,复查类案件的增多将大大限制省院民事检察部门对法定三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资源投入,并限制省院民事检察部门对下领导(指导)职能的资源投入。与此同时,复查结果绝大部分是维持下一级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以省院名义向申请人发送维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原本分散于各市检察院与当事人的矛盾上升、集中到了省院,省院的释法说理、息访工作更加艰巨,这也将进一步影响省院民事检察处的工作格局和资源分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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