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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摇摆于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尴尬与无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各种原因,法院常常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其最直接的体现是,辩护方提交的任何关于非法取证的线索、材料,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完全可以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合法与非法之间总会有一段模糊地带。

现状:摇摆于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尴尬与无奈

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及其结果让世人由衷感叹,也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享誉世界。美国司法制度设计中追求程序正义远比发现案件事实重要的基本原则,被世界各国司法制度所认可。在正全力追求法治文明的当代中国,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纳入法律并影响司法实践,是法律人的共同理想。然而,作为“舶来品”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否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下文以笔者近几年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为基础加以论述。(见表1)

表1 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情况

通过数据可以发现,在“两个规定”颁行前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相对较多;而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吸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反呈下降之势。其中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随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逐步实施,侦查机关的程序意识逐渐增强,避免了非法取证。其次,在“两个规定”公布之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抱有较大的期待,特别是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更希冀于利用该规则达到被宣告无罪的结果。经过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这种途径行不通,继而对该做法不再抱有厚望。[6]暂不论何种缘由占优,事实是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出现,甚至少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入正式的调查程序。[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看似美好,要落到实处却面临困境。

1.启动困境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方如果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事先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然后由法庭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然而,法律未对辩方提供初步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法官在是否受理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问题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8]容易造成是否启动完全由法院说了算的局面。出于各种原因,法院常常不愿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9]而且,“辩护方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性质上仍然只是普通的诉讼权利,而尚未转化为程序性的诉权,无法对审判活动形成一种诉权制约机制”[10]。其最直接的体现是,辩护方提交的任何关于非法取证的线索、材料,如果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完全可以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2.界定标准困境(www.xing528.com)

首先,“非法”本身就是一个较难界定的概念。合法与非法之间总会有一段模糊地带。例如不让人睡觉、吃饭,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心理强制是否属于非法?其次,法律要求被告方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如果法庭认为被告方未能提供充分的线索材料,就可以不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的规定,法庭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前提是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如果法庭认为没有疑问,可以拒绝被告方的申请而不对此展开法庭调查。判断证据合法与非法“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技术问题,它还牵连到一些根本性理念”[11]。而这些根本性理念最终又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取向,因此带有极强的主观性。

3.线索来源困境

对被告人、证人等取证多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律师没有在场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很难提供详细的有关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基本情况,能够直接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唯有被告人留下的伤痕或者就医材料。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和调查取证资格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则被告方很难找到能够证明取证违法的线索、材料。

4.证明困境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被告方承担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如果被告方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取证非法,其主张往往会在控方的一纸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情形下显得苍白无力。“很难想象,控方提供的讯问笔录会记载刑讯的有关内容;也很难想象,在看守所不能保持中立的前提下,有刑讯、威胁的录音、录像会提交法庭,讯问时的在场人员会证明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更难想象侦查人员到庭会承认自己实施了刑讯逼供的事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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