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望、荣誉等要素构成了美国法官生存的司法环境,而政治升迁与金钱增长对法官的激励效果较小。在美国法院系统,即使有法官行为准则和法院纪律机构负责法官惩戒与法官规范,但绝不存在“错案”的概念及法官考核体制。日本法官也没有奖金制度,这使得审结案件数的考核失去意义。
尽管美国各州的一审法院也存在质量评估体系,如1987年由美国州司法中心和司法协助局开展的TCPS研究计划。该计划把司法质量问题分为5个方面,共22个指数、68项具体措施,包括诉讼程序的期限、平等、公平和正义、职责和独立性、公众的信任等。但TCPS最终版附加了如下说明:这些标准不是用来比较法院性能,认证法院机构,也不是用来考核或奖惩法官的。评价系统是帮助法院自我评估的工具,旨在为初审法院绩效评估的实施提供详细的指引,各个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利用。[19]
可见,以宪法为支撑的法官终身制、高薪制实现了美国对法官的特别保护,抵制了美国法官所受的外部压力和诱惑。众望、荣誉等要素构成了美国法官生存的司法环境,而政治升迁与金钱增长对法官的激励效果较小。因此,在美国,没必要通过量化式的目标下达与绩效考核评价来引导他们的司法行为。在美国法院系统,即使有法官行为准则和法院纪律机构负责法官惩戒与法官规范,但绝不存在“错案”的概念及法官考核体制。(www.xing528.com)
2.日本法官的绩效考核[20]
日本于2004年1月7日颁布《法官人事评价规则》,目的是增进法官职业能力和国民对司法的信赖,以及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法官晋升和任免等的依据。评价项目和评价视角包括案件处理能力、合理运作所属组织的能力、法官履行职务所需具备的一般资质和能力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官人事评价项目中没有审理案件数量,一个法官单位时间内审理案件数对其人事评价没有影响。日本法官也没有奖金制度,这使得审结案件数的考核失去意义。即使处理案件数多,审理、判决有失公允也不能受到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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