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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婚姻调停中心-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调停中心是公益性的婚姻救助部门。在城市以街道为单位设置婚姻调停中心,在农村以村为单位设置婚姻调停中心。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均有离婚意向,但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均可向婚姻调停中心申请调解。婚姻调停中心是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其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

构建婚姻调停中心-东南司法评论

为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了“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工作室”,开放“人民调解员窗口”。[21]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可以发挥其优势,为法院分流一部分案件,发挥人民调解机制的功能。笔者认为,将离婚诉讼的调停中心设在法院内部,难以克服上文所述的弊病,不利于实现挽救未破裂婚姻的目的。因此,建议设置独立的婚姻调停中心,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的辅导与救助,并与离婚诉讼有效衔接。

1.婚姻调停中心的设置。婚姻调停中心是公益性的婚姻救助部门。在城市以街道为单位设置婚姻调停中心,在农村以村为单位设置婚姻调停中心。如此设置既便民,也方便婚姻调停中心深入调查离婚的原因、婚姻现状、子女抚养情况等。

2.婚姻调解员的人员配备。婚姻调停中心的构想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调解员的配备。笔者建议,婚姻调解员的配备采公务员聘任制调解员二元制。公务员的配备是为确保调解员队伍的稳定性,而聘任制调解员的配备则是为了吸纳更多有专长的人士参与其中,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可从基层有工作经验的公务员中选拔有志于做婚姻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公务员编制的调解员,全职工作,享受公务员待遇。这类调解员须在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仲裁委、妇联等机构工作5年以上,已婚。聘任制的调解员由有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宗教伦理学经济学等方面特长的,具备“德望良识”的人员担任,如退休法官、退休教师、律师、心理咨询师高校教师、人民调解员等。选任聘任制调解员时要特别审查其婚姻状况及沟通、倾听的能力。聘任制调解员可兼职工作,收入与调解数量挂钩,既不影响其现有本职工作,又可发挥其特长。聘任制调解员的人数应远多于全职公务员,可建立调解员库,供当事人选择。另外,应定期对婚姻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调解工作能力。为确保工作质量,应构建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优胜劣汰,使调解员能更好地服务婚姻调解工作。(www.xing528.com)

3.申请婚姻调停的程序。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均有离婚意向,但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均可向婚姻调停中心申请调解。一份婚姻调解申请由一名专职调解员承办,并可由当事人在调解员库中任意选取1~2名调解员配合完成。调解期限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专职调解员及选任调解员应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成长背景、提出离婚的原因、矛盾程度、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以帮助当事人找到矛盾的焦点和解决矛盾的办法。调解员应秉持中立的立场,以调解和好为主要目标。为着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调解员在调解离婚时,应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应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减少双方的对抗性,实行绝对保密,以消除双方顾虑。调解和好的,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离婚的,出具调解证明书,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或者依调解证明书向民政局申领离婚证,不受3个月审查期的限制;调解不成的,由调停中心出具经调解无效证明,当事人可提起离婚诉讼。(见图1)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之下,既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表达意愿,也可以避免审判人员为追求高调撤率、低上诉率而久调不决、以判压调。与法院调解相比,调停中心的调解气氛更和缓,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心平气和地专注于解决矛盾,更容易促成双方和好。

4.经费保障。婚姻调停中心是公益性、非营利的机构,其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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