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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监督机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可以赋予下级法院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异议权,作为对再审自由裁量的监督制约机制。下级法院对再审法院的发回裁定持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再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再审法院予以答复。

建立健全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监督机制

民事再审案件均是陈年旧案,案件疑难复杂,当事人相对比较固执,因此法官一般比较不愿意办理民事再审案件,对民事再审案件有畏惧心理,而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可以不承担责任,因此再审发回重审受到有些法官的青睐。因此,笔者建议对民事再审滥用发回重审权的情况予以制裁。立法可以赋予下级法院对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异议权,作为对再审自由裁量的监督制约机制。下级法院对再审法院的发回裁定持有异议,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再审法院提出异议,由再审法院予以答复。具体做法如下: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退卷时附一张反馈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不应发回重审的,可以把反馈意见填入反馈表中,并交给再审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再审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反馈的发回重审案件进行评查,如果发现再审法官滥用发回重审权,可追究其责任。

【注释】

[1]作者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律硕士。

[2]屠颖:《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4]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4页。

[5]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369页。(www.xing528.com)

[6]邓辉辉:《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296页。

[7]目前,法院绩效考评的结点时间是每月的20日。

[8]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66页。

[9]齐树洁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版,第31页。

[10]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11]王旭光、满洪杰:《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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