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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突袭情景展示——以两则典型案例为样本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裁判突袭可划分为事实性裁判突袭和法律性裁判突袭。李某、龚某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各类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00余万元。二审判决以当事人未知的诉讼标的为对象,造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标的选择上的突袭。一审法院却径行以该要件的缺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此项诉求。由此可见,裁判突袭将完全背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诉讼基本理念,严重侵蚀司法公信的基础。

裁判突袭情景展示——以两则典型案例为样本

大陆法系国家,针对司法权如何行使,已经形成了比较通用的“三段论”模式,即:T→R(欲适用R法律效果需符合T法律构成要件);S=T(法官所查明的要件事实与T构成要件相吻合);S→R(本要件事实产生R法律效果)。依此审判进路,我们可以看出,诉讼程序运行主要有两个基本任务,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审判权在执行这两项任务时都有可能偏离轨道进行突袭。据此,裁判突袭可划分为事实性裁判突袭和法律性裁判突袭。事实性裁判突袭的对象主要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律性裁判突袭则以法院庭审过程中依当事人双方攻防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评价为对象,它涵盖了“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据的评价等”[5]。以下笔者将以两个典型案例分别展示在实务中泛滥的两类裁判突袭现象。

1.诉讼标的选择上的裁判突袭

【案例A】[6]原告李某、龚某携儿子到被告经营的餐厅就餐,期间,因餐厅里另一个顾客所携带的酒在开瓶过程中发生爆炸,导致李某被炸残疾、其儿子死亡。李某、龚某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各类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次爆炸事件是顾客自行携带的酒爆炸造成的,与被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被告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在本案中虽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原告的生存权益是在实施使被告获利的就餐行为时受到损害的,故改判酌情由被告补偿原告30万元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而二审法院的裁判对象却是“人身损害分担请求权”,以“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为要件。很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二审判决以当事人未知的诉讼标的为对象,造成了对当事人诉讼标的选择上的突袭。“法官应当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不应当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不能让法官的理智取代当事人的意志。”[7]此类突袭在适用公平责任判决的案件中比比皆是。

2.法律构成要件上的裁判突袭(www.xing528.com)

【案例B】[8]原告杨某因被告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而右腿瘫痪,双方对于赔偿项目中的原告工作损失发生争议。原告主张因其右腿瘫痪而无法从事本已确定的A公司职员工作,并提供两位证人证明A公司确实提供了一个工作机会给原告。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该主张系捏造,原告不存在工作损失。一审认为只有两位证人的证言尚无法证明原告一定会接受该份工作,原告还须进一步证明其确实已经准备接受这份工作,但原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补充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了接受这份工作已提前在A公司附近租了房,二审据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在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因法律知识缺乏或疏忽而未能知晓“已经准备接受这份工作”乃工作损失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故未主张该事实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之。一审法院却径行以该要件的缺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此项诉求。对此,该要件当事人既未主张过也未进行实际对抗,却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主文里,自然构成对当事人的突袭。

上述案例A的二审裁判及案例B的一审裁判皆因突袭而背离了当事人的正常期待,案例B的一审裁判内容甚至违背了客观真实。由此可见,裁判突袭将完全背离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诉讼基本理念,严重侵蚀司法公信的基础。那么,到底怎样的审判权行使进路才能确保裁判不出现突袭的结果?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一下裁判突袭的形成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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