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及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民商事诉讼案件呈现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群众打官司已经不再鲜见,他们对司法资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因群众对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并不熟悉,很多人在起诉时提交的材料存在缺陷,往往在立案时就要来回奔波好几趟。民事诉讼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若原、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内,原告起诉时要花费的精力、交通费等成本比在离自己较近的法院起诉花费的成本要大得多;在立案登记制度确立之前,部分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发现起诉材料不全而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部分法院在立案时出现有选择性的立案,对难案、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实施限制立案。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诞生于立案登记制之前,预见性地化解了部分立案难的问题,并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让群众更易于接近司法。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颁行之后,对于金钱给付纠纷,原告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可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立案登记制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及一次性告知制度,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因人为而非制度的原因导致的立案难问题,也减少了当事人因准备材料不全来回奔波的次数;“邮寄立案”制度降低了跨域立案所要解决的起诉成本的问题。实际上,诉讼成本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防止滥诉的出现。因此,部分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是否有必要构建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邮寄立案固然有其固有的价值,但邮寄立案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群众不知道如何邮寄立案,有的当事人认为本人到法院窗口立案尚且出现立案难的情况,何况邮寄立案,对邮寄立案产生不信任;有的当事人邮寄起诉材料不全,虽经多次补正但仍因为远程沟通,无法当面指导立案的缺陷而未能补全,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与邮寄立案相比,接收法院在跨域立案中扮演的不只是快递、中介的角色,其主要的贡献在于代管辖法院履行立案审查、立案登记的职能,保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外,民事诉讼成本的设置是为了防止滥诉,立案制度的设计始终在诉权保障与防止诉权滥用之间求得平衡,但立案制度的核心应当是诉权保障,若成本的设置妨碍了当事人正当性权利的行使,则应当反思我们所设计的立案制度本身的不足。(https://www.xing528.com)
《民诉法解释》、立案登记制及邮寄立案制度的有效实施,确实减少了民事诉讼一审跨域立案制度适用的需求,我们可以将跨域立案看作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一个有益补充,它为当事人实现诉权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从接收法院立案人员的心理上讲,代其他法院立案往往会比为自己所在法院立案审查时更为宽松。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宽松恰恰符合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设置了一些“土条款”“土政策”,提高了立案的门槛,妨碍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院内部协调、流转的成本往往比当事人自行到管辖法院立案起诉所花费的成本更低,而效率更高。从为民众节约的诉讼成本与国家花费的司法成本之比来看,跨域立案有其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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