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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后,根据199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法官因“行为不端”而遭解职的规定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宪法》第121条第3A款制定的新的《法官道德规范》。不过根据新规定,总理依然享有对制定法官规范进行“商量”的权力。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东南司法评论

1.马来西亚法官道德规范

1994年,马来西亚制定了《法官道德规范》(the Judge Code of Ethics in Malaysia),并于同年12月2日生效。此后,根据199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法官因“行为不端”而遭解职的规定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宪法》第121条第3A款制定的新的《法官道德规范》。《宪法》第121条第3A款规定:“最高元首根据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经与总理磋商后,可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皆应遵守该规范。”新的规范中还包括一些世俗性内容,如法官在工作期间无合理理由,或者事前未经法院领导批准不得进行工作之外的活动。此外,人们还注意到一些有趣的事实,例如,以往总理扮演的是督促法院工作人员的角色,如今则被限制在“向最高元首提出解除法官的提议”。不过根据新规定,总理依然享有对制定法官规范进行“商量”的权力。

2.伊斯兰法官道德规范(www.xing528.com)

2001年5月,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发布了《伊斯兰法官职业道德守则》(the Islamic Judge Code of Ethics in Malaysia 2001)。该守则从多个方面规范伊斯兰法官法庭内外行为,如伊斯兰法官处理案件的行为标准包括如下内容:(1)庭内:法官应公正、公平地对待并尊重双方当事人,鼓励各方达成友好和解,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案件。(2)庭外:法官应坚持善意的原则,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收受报酬与接受其他机构的礼物;避免接触可能干扰司法的公众行为;不随意对外发表法庭意见;非经伊斯兰首席法官同意,应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性,防止卷入政治活动。

近年来,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基础设施发展较为迅速,无论是伊斯兰法院的建设,还是伊斯兰法官的培养、教育,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的建立为伊斯兰法的统一适用创造了良好条件,既有利于完善已签署谅解备忘录的7个州的伊斯兰法,也便于促进其他未签署各州伊斯兰法的统一性发展,提高伊斯兰法院的服务质量。需要说明的是,除马来西亚设有伊斯兰法院外,中东阿拉伯国家、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等国都已成立伊斯兰法院,马来西亚正努力开展各国伊斯兰法院之间的合作,希望以伊斯兰法为桥梁,加强各国的司法沟通,发挥伊斯兰法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国内正义与国际正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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