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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下押解的分类-押解与看管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形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也涉及了押解工作。因这一类押解工作的押解对象存在特殊性、所处医院环境的开放性以及治病救人的紧迫性等极其特殊的情形,这些特殊性是对押解工作安全方面的重大考验,因此,执行此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更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但无论是在何种特殊情况下,按时、准确、安全地将被告人押解到指定地点,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是押解工作始终不变的中心任务。

其他情况下押解的分类-押解与看管实务

其他情况下的押解,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 押解被告人到犯罪现场进行现场辨认

随着刑事审判庭审方式的改革,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判,而这一具有侦查性质的押解任务,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担负,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需要执行此类押解任务。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尤其是刑事侦查部门的警察(刑警),在侦查阶段还需要经常执行这一类型押解任务,主要是指认、辨认犯罪现场。

(二) 押解在押的被告人参加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有在押的罪犯必须出庭的情形时[11],就需要司法警察押解在押的被告人参加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例如,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其虽在押或在监狱服刑,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其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要求其出庭,这时就需要派出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将这类被告押送至法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形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也涉及了押解工作。

(三) 押解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精神病和其他生理功能的鉴定。被告人的精神和生理功能是否正常,其控制和辨认能力如何,具体一点讲,被告人是否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以及其某项生理功能是否正常,需要司法鉴定来做科学鉴别。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或由审判人员依职权提出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安排其进行司法鉴定[12]。将在押的被告人送至医院等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派出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而这一类押解工作任务,通常需要采用长途押解等押解工作方式,加之押解对象较为特殊,是一类十分特殊且艰苦的押解任务。

(四) 因在审判活动中突发病症押解被告人前往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这类押解任务更多的是被归入庭审押解时突发事件的处置范畴,但从押解对象的特殊性来说,也不妨称之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押解。因这一类押解工作的押解对象存在特殊性、所处医院环境的开放性以及治病救人的紧迫性等极其特殊的情形,这些特殊性是对押解工作安全方面的重大考验,因此,执行此类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更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警惕性。

(五) 押解在押的被告人探望直系亲属[13]

这类押解任务是指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患有急病或不治之症,可能将不久于人世或已经去世时,根据被告人及其他直系亲属的请求,要求见“最后一面”,人民法院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同意其会面,而需要派出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的一种押解类型。

上面只列举了五种特殊情况下的押解任务或类型,所列举的押解类型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的押解方式或方法。随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保障的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工作要求的日益规范,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更多不同情况的押解任务,需要司法警察不断去发现和总结。但无论是在何种特殊情况下,按时、准确、安全地将被告人押解到指定地点,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是押解工作始终不变的中心任务。

1.押解的概念是什么? 其含义有哪些?

2.押解的特点有哪些?

3.途中押解有哪几种类型?

4.庭审押解方式有哪几种类型?

5.其他情况下的押解情形有哪几种?(www.xing528.com)

6.综合各类押解方式,你认为最为安全的押解方式是哪一种? 为什么?

【注释】

[1]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2002 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第1438 页。

[2]押解一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并不是很多,只是在比较专业的领域,如司法实践领域中运用较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押解这个词是专业词汇。首先,从字面意思来看,“押”字的意思有两层,一是暂时把人扣留,不准自由行动,二是跟随照料或看管。“解”字的意思就是解送。从字面上的意思我们可以看出,押解最早是从军队押送俘虏开始。但随着司法实践在人类社会广泛开展,押解作为一项日常的警务工作任务逐渐从军队转移到了警察,特别是执行特定任务的司法警察。在中国的古代社会,特别是在宋、明、清等时期。由于充军刑和流刑的广泛适用,押解尤其是长途押解囚犯适用较多,由衙役(包括部分军队)担任押解罪犯的任务。在西方国家,押解任务转移的经历大致与中国社会相同,但西方国家更早确立司法制度和警察制度,因此押解罪犯和被告人的任务比较规范地由警察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押解罪犯和被告人一般由人民军队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确立,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设立了若干司法警察,承担押解罪犯和被告人的任务,期间虽有反复,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一直没有改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应当设立司法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责未作具体规定,在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押解被告人、罪犯逐渐了占据司法警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任务。

[3]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保障刑事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 年颁发了修订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4 个规范性文件,有关2003 年7月16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2003 年11 月3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2004 年2 月6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2009 年9 月16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10 年6 月17 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4]1997 年之前,随着全国各省、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逐步建立健全,鉴于警务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押解警务的重要性,部分省、市的高级法院率先对押解这一警务任务进行研究并试图予以规范。如当时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司法警察在押解工作的相关经验,第一次以图文结合的教材形式对押解工作进行了规范;又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在总结司法警察实务工作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细则(试行)》,该细则详细规定了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的相关要求。之后,江苏、山东、福建等省市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相应的规定,对押解工作任务和职责进行探索和研究,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押解任务随之被提升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询各省、市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伺机出台相应的规定。但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没有出台,因此,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某一项职责的具体规定只能等明确的规定。1995 年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正式颁布实行,该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法》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人民警察尤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8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于1997 年4 月26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 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该条例第7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 ①……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由此,押解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职责之一。2012 年通过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 条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 ①……③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5]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1 月3 日发布的法发[2003] 19 号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2 条。(该规则已废除,但其对押解概念的描述,被2019 年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沿用)

[6]涉及有关规定中表述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罪犯”或者“被告人或者罪犯”,除了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原条文时,仍按原条文表述之外,以下文中均称为“被告人”。

[7]专用囚车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门用来押解被告人、罪犯的警车,专用囚车专用于押解被告人、罪犯,不能用作他途。专用囚车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要配置专用的警灯警报系统;二是要配备封闭式的囚笼;三是要选择专职司法警察驾驶;四是配备专门的通信设备。条件好的法院还应为专用囚车配备信息监控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

[8]这仅是从刑期这单一角度的进行划分,是否为轻刑的被告人,还要结合其所犯的罪行、造成的损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察,不能简单予以划分。例如: 一个同样被判处3 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犯侵占罪与犯抢劫罪,情形就有很大的差别。

[9]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不是从庭审开始到庭审结束都必须采用坐姿的方式执行庭审押解警务任务。通常来讲,在法庭审理的几个阶段,并不是全都采取坐姿押解的方式,坐姿押解一般只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采用,而在法庭审理起始阶段、最后陈述以及宣判等审理阶段还都是采用站姿的方式押解。而要求采用站姿押解的庭审押解警务任务,采用了站姿押解却是不能随意改变为坐姿押解的,即从法庭开始审理至庭审结束,都应当采用站姿押解。

[10]庭审押解中的司法警察换岗,一般以1 个~2 个小时换位一次为妥,换岗时司法警察所采用的是步伐为齐步走姿势,要求动作划一,规范有序,以不打断庭审为准。

[11]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有部分被告人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当这部分被告是在押的被告人、罪犯的,应当由司法警察从看守所或监狱中提解并押送至人民法院受审,这也涉及押解工作。

[12]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具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可以减轻甚至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被告人、罪犯及其辩护人提出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的,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对被告人、罪犯予以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为: 精神病鉴定、性功能鉴定、亲子鉴定视力鉴定、骨龄鉴定及其它生理功能鉴定等。

[13]根据法律规定,这里所指的直系亲属应为直系血亲,允许与被告人或罪犯会面的直系血亲严格限制在以下三类人员: 配偶、父母、子女。在会面时不得允许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在场,且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他亲属如提出会面申请的,或被告人、罪犯提出与其他亲属会面申请的,一般不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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