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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管场所的设置原则-押解与看管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看管场所的设置应当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使之顺利参加诉讼,防止候审被告人遭受外来因素的影响。

看管场所的设置原则-押解与看管实务

基于看管工作的临时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看管场所的设置,虽然不能以看守所或者监狱等固定羁押场所的设立标准来进行衡量,但是设置看管场所必须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有效的履行看管警务职责,并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助刑事审判工作,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作用。实践中,一些法院发生了候审的被告人脱逃等事件,往往是由于这些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存在漏洞,法庭自身的安全设计还有安全设施等相关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看管场所简陋、监控设施不完善是一个主要的因素,这也增加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工作的危险性。因此如何规范看管场所的设置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首要条件。对于看管场所的设置,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 安全防范的原则

安全防范的原则是看管场所设置的首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履行看管职责时,需要严密监视被告人的活动,防止其脱逃、自杀、自伤、行凶、串供、传递信件等;需要防止外来因素对被告人的干扰,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制止其不当行为,配合审判工作顺利地进行。

同时,在看管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面对的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有的穷凶极恶实施犯罪,有的不择手段违反法律,有的本性难改多次犯罪。司法警察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将承受着方方面面的压力,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随时准备应付在看管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可能引发的危险后果。因此,看管场所的设置必须以看管工作的安全防范需求作为首要原则,从而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为看管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具体来说包括三层要求:

1.看管场所的设置应当保障在整个开庭审理的过程之中不会发生会影响到候审被告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尤其要防止发生候审被告人脱逃的重大事故。

2.看管场所的设置应当能够保障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使之顺利参加诉讼,防止候审被告人遭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例如,没有被抓捕归案的共同犯罪人为了杀人灭口而企图杀害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或者亲友对被告人的侵袭或者被告人自伤、自残等情况的发生。

3.看管场所的设置应当能够应对看管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被告人的安全。

(二) 方便看管的原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能,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紧密相连,是隶属于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配套工作之一,由于看管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的一个环节,期限限于被告人候审期间,因此为了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应当在确保看管活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看管活动的效率,看管场所应当建立在审判法庭的彼邻或者附近,以满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的需要,方便被告人出入法庭。同时看管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整个法院建设之中,合理规划羁押室、法庭、司法警察值班室等不同用房的位置,在方便被告人参加诉讼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警察掌控整个看管过程。(www.xing528.com)

(三) 全面监控的原则

由于看管工作针对的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刑事被告人,时间具有临时性,被告人在候审过程中心理往往起伏不平,在案件审理之前,他们离开原来固定的羁押场所变换为看管场所,心理容易产生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基于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易引起他们心理变化,而案件审理后对于判决结果与预期之间的落差更容易带来被告人心理的变化,这种不稳定性很容易导致看管对象行为的反常,对于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而言,更是艰巨的挑战。

由于看管任务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警务活动,因此除了需要由掌握专业知识和具备专门技能的司法警察担任执勤,对候审的被告人配置人工监管外,还需要看管场所提供过硬的硬件设备,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方便司法警察从多方面和多角度了解看管的动态,借助科学手段圆满完成看管任务。监控不仅仅是提高看管警务的综合效益,实现看管活动现代化的需要,而且鉴于看管活动要求司法警察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告人打骂、体罚和虐待,监控对于执行看管活动的司法警察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也方便上级机关对看管场所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因此,随着视频摄像技术的迅猛发展,看管场所应该以此为契机,加快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的更新换代,做到高清晰度,无死角,预警系统完备,信息共享度高的视频监控系统。

(四) 注重实效的原则

规范合理的看管场所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提供了可靠的警务保障,有利于司法警察发挥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硬件条件差,装备设施落后,例如,羁押室没有专用的厕所,在通风窗设计、门禁设计上存在问题,押解没有专用通道等,都是诱发刑事被告人在候审期间脱逃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和危险性,高度重视看管场所的设置,把羁押室等看管场所的建设纳入法院整体建设之中,努力建成坚固的、管理规范化、设施标准化的羁押场所,不断提高法院的警务保障能力。同时,在看管场所设施配置上,应当注重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不断优化羁押设施,增进司法人文关怀。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平衡,发展实力有差距,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的看管场所建设水平有高有低,而看管场所的建设涉及面比较广,所面临的困难在短期很难完全解决。因此,看管场所的建设投入也要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保持一致,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逐步改善看管场所等设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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