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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看管场所的设立-押解与看管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看管场所是人民法院因为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法院之外的临时审判场所附近所设立的临时羁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场所。因此,为了保证刑事巡回审判及公开宣判的正常进行,保证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应当综合考察案件的性质、审判规模以及周边的环境和当地的条件等等因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地理条件和羁押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最佳的地点设置临时的看管场所。

临时看管场所的设立-押解与看管实务

临时看管场所是人民法院因为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民法院之外的临时审判场所附近所设立的临时羁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场所。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扩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和积极意义以及配合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有的时候会对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巡回审判[5]、公开宣判。因此司法警察需要将被告人押解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学校或者社区等地点,进行公开开庭审判。由于这些审判场所本身一般不具有固定的羁押室可供司法警察羁押看管被告人,因此需要设置临时的羁押看管场所,以保障候审被告人安全的参加开庭审理,满足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需要,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由于临时看管场所相比较于法院内部的固定羁押室而言,在安全保障、警力配置以及监控设备配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也是很大的挑战。

因此,为了保证刑事巡回审判及公开宣判的正常进行,保证公平正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应当综合考察案件的性质、审判规模以及周边的环境和当地的条件等等因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地理条件和羁押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最佳的地点设置临时的看管场所。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临时看管场所设立首先要考虑尽量靠近审判区, 以方便人员的进出和警戒

临时的看管场所应当尽可能地选择靠近审判区和厕所,以便传讯被告人或罪犯,方便押解囚车的进出,利于安全警戒。靠近审判区,是为了让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被告人或者罪犯押解到临时的法庭接受审判;靠近厕所,是为了在看管期间,一旦被告人或者罪犯需要上厕所,不需要走较长的路途解决此问题,避免出现因为路途较远,在上厕所环节出现被告人脱逃等安全隐患。临时看管场所的设立应当在便于囚车出入的地点,以防止出现被告人或者罪犯家属、亲友拦截车辆, 围阻纠缠。临时看管场所不能设立在开放式的广场、闹市区和市场等地点,因为这些地方人来人往,不利于司法警察执行安全警戒。

(二) 临时看管场所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封闭房间作为羁押被看管人的临时羁押室

临时看管场所内用于羁押被看管人的房间,应当选择窗户比较少、门窗坚固牢靠、室内没有杂物、容易看守管理和警戒的房间。应当尽量选择相对封闭的房间,这样司法警察监控的范围相对较小,目标缩小,扩大安全警戒和监控范围,也防止被告人可能会借机翻爬屋顶脱逃等警务事故的发生。作为羁押被看管的被告人的房间,内部设施应当尽量简单,只需基本的座椅(要求固定)即可。作为监控的设备也不能放置在房间里,应当交由执勤的司法警察负责看护。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短期内很难找到完全满足各种安全防范条件的适宜看管的房间,但是司法警察不能因此放弃必要的安全要求,而应当以饱满积极的心态投入到警务保障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戒,提高对临时看管场所的安全防护标准,防止各类警务事故的发生,为刑事审判的公开进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 临时看管场所设立应当注意远离危险物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基于看管工作安全的实际需要,临时看管场所应当避开群众进出通道,避开易燃易爆、高压电器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临时看管场所的选择,在安全标准更应提高安全要求,应当尽量排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尤其是当存在上述危险物品和物体,更应当坚决避开,切实保障看管任务的安全执行。

(四) 可以将专用囚车作为临时羁押场所的应急场所

在以上条件都不具备的时候,如果没有合适的临时羁押场所,还可以考虑使用专用囚车来临时替代。

在使用囚车作为临时的羁押场所的时候,应当将车辆集中靠近审判区域的专用停车位,如果没有专用停车位,应当划定临时停车位。囚车的驾驶人员必须严阵以待,不能离开驾驶室。任何无关人员不能上囚车。(www.xing528.com)

为了防止出现围观群众以及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属亲友围阻纠缠,袭击专用囚车,囚车的周围应当设置警戒,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不能将全部警力都集中在囚车的车内或守候在囚车旁,应当分配必要警力进行巡逻,负责对囚车周围进行安全警戒。

作为临时的看管场所,囚车自身应当具备相应的专门防护系统和监控系统,具有良好的性能和较高的防护能力。此外,使用专用囚车作为临时的看管场所是一种应急措施,对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充足的警力,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借用当地的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协同执勤。由于囚车是临时羁押场所的应急场所,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人数较多,看管时间较长的看管任务,不适用囚车作为临时看管场所。

1.看管场所的概念是什么? 看管场所的设置原则有哪些?

2.符合看管安全要求的羁押室需要具备什么具体条件?

3.如何选择和设置临时的羁押场所?

【注释】

[1]这里的刑事审判法庭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中,专门为刑事案件审判所设置的审判法庭,基于其审判的是刑事被告人,因此刑事审判法庭有着不同于民事或者行政审判法庭的特殊性: 如设有被告人席,设有专门的被告人通道,设有法官(检察人员、律师)通道,装有安全栅栏的门窗,封闭式的墙体等。

[2]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 年11 月1 日施行)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法官专用通道、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各行其道,避免人流流线交叉。

[3]在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时,除了设置专门的被告人或者罪犯通道之外,还应当设立法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的专用通道(法官和检察人员专用通道可以合一建设,律师通道和法官、检察人员的通道一般来说都是分开的)以及旁听人员通道和其他人员通道。

[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般的基层法院应当设置4 间以上的囚室,没有规定上限。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由于被告人案件较多,为了方便押解和看管工作,在刑事审判法庭均配有羁押室,并在其中设置数量较多的囚室,有的基层法院设立的囚室可以达到20 间到30 间。

[5]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所辖区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者方便群众旁听的地点开庭审理案件。就刑事审判而言,巡回审判虽然不在法院固定的审判法庭上进行,但整个流程仍然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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