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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羁押场所看管的组织实施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在固定羁押场所与临时羁押场所内执行看管任务,在具体的组织、实施方面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三) 分室看管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0 条规定,看管期间,对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原则上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密切监视羁押场所的各进出口和进出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其他看管的司法警察。

固定羁押场所看管的组织实施

看管的组织实施教学课件

看管是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对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在固定羁押场所与临时羁押场所内执行看管任务,在具体的组织、实施方面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一) 警力配备

1.人数配备。司法警察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被告人人数、在押表现和危险程度等配备充足的看管警力,且要明确分工。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看管,应当适当增加警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被告人的看管也应当适当增加警力;具体增加的警力以确保看管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原则。对女性被告人的看管,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2.岗位安排。根据看管警力的配置情况,明确安排登记、监控设备操作、安全检查和巡查等岗位的人员,明确每一名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

(二) 交接、登记

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押到法院的羁押室时,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应当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

1.清点人数,核对身份。履行交接手续时,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首先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身体状况等信息;登记完毕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和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分别签名,予以确认。

2.出入登记,填写记录。被告人出入羁押室时,看管司法警察要对被告人出入羁押室的时间、被告人的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信息进行逐一登记,登记完毕后,由押解的司法警察和看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予以确认。

负责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在看管期间,要认真、如实、详细地填写看管记录。

(三) 分室看管

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0 条规定,看管期间,对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原则上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

1.同案被告人,成年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和女性被告人应当实行分别看管。

2.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实际现状等具体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分开看管的被告人实行分别看管。一般情况下,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一人一室,有效隔离,确保看管的安全,庭审的顺利。

3.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四) 告知事宜

看管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的时候,应当对被告人使用规范的告知词。告知词的内容包括:

1.被告人在看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2.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五) 警械具的使用

根据《司法警察条例》《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司法实务中案件性质、被告人风险程度,司法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具。

看管期间,如果看管场所安全保障条件比较好,能够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不至于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警务事故,看管司法警察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

2.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危险性的除外。

3.对于暴力型、团伙型、涉黑、涉恶、涉毒等类型犯罪的被告人、有暴力倾向、抑郁的被告人应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

4.对于特别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死刑犯、重刑犯、要犯,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的戒具,并进行严密的看管。(www.xing528.com)

5.对于看管场所的环境、条件不能保障看管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解除戒具。

(六) 严密监控

在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全面、严密、有效地监控被告人的举动以及羁押场所的各种状况,及时处置看管警务中发生的突发情况,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看管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因此,司法警察在看管勤务中,应当密切监控被看管对象的活动和羁押场所。

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通过视频监控和现场监控对被告人和羁押场所监控管理。监控采取不间断巡视和监控设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监视器等监控设备,严密监控被告人的举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密切监视各进出口,观察进出人员,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羁押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被告人佩戴的戒具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伤、传递信息、携带违禁品、可疑物品等违章、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要向看管负责人报告。

在候审期间,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将被告人的戒具固定在手铐、脚镣固定环上,并通过视频监控和现场监控被告人和羁押场所进行监控管理。

为保证审判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提高看管警务的安全性,有效地监督、控制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行为,防止各类警务事故的发生,羁押室或候审室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并配有专门的监控人员。

监控设备是指用来实施实时观察前端所发生状况的设备,一般由摄像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四部分构成,常见的是电视监控系统。在羁押室或候审室的进出口、囚室、巡查通道等关键位置应加装监控设备,每间囚室至少要设置1 个摄像头,还可以根据囚室被告人的位置,设置1 个主要监控被告人的摄像头,再设置1 个360 度广角的球形摄像头(如图11-1),用以监控囚室全貌。

(图11-1 360 度广角的球形摄像头)

1.视频监控。看管警务中的视频监控,是指看管警务实施过程中,看管的司法警察使用监控设备,对被告人的举动和羁押场所情况进行的监控。对于一般性的案件,监控人员可由看管的司法警察兼任;对于重(特)大案件、多被告人的案件,应配有专人担任监控任务。

(1)监控被告人的动态。负责视频监控的司法警察使用监控设备,密切监控被告人的举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置并视情况报告。

(2)监控羁押场所情况。密切监视羁押场所的各进出口和进出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其他看管的司法警察。

(3)录制与保存视频资料。对于多被告人、社会影响重大、案情比较复杂等案件被告人的视频监控,应进行现场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保存备查。

2.现场监控。看管警务中的现场监控,是指看管警务实施过程中,看管的司法警察在羁押场所的现场,对被告人的情况或行为、羁押场所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1)巡查监控。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不间断巡查和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严密监控被告人的举动,检查羁押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被告人佩戴的戒具是否安全、有效,被告人有无可疑行为。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死刑罪犯等人身危险系数较大的特殊关押人员,应当进一步强化、细化、优化看管措施,要保障看管任务的绝对安全。

(2)就餐监控。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3 条第1 款的规定,如因看管时间较长等因素需要就餐,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安全的食品。

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看管。同案被告人不得在同一场所同时用餐,要分别用餐,分时用餐。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并留下小样,冷藏保存至少24 小时。不得让被告人使用金属、陶瓷、硬塑料、玻璃、竹木筷子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用餐结束后,应该及时回收餐具、剩菜饭等,清点餐具数量,确保被告人没有私藏物品。不得让被告人食用带有动物骨头、鱼刺等硬物或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对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被告人,以及有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应当尊重其特有的民族生活和饮食习惯,为其提供相应符合条件的食品。

(3)如厕监控。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32 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当提前对卫生间环境进行检查,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监控。因此,被告人如厕前,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事先查看卫生间的环境是否安全,卫生间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住被告人,然后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将其押至卫生间;如厕时,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同性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多名被告人同时要求如厕时,必须是前一名被告人如厕完毕押回羁押室后,方可将下一名被告人带出羁押室。

(4)特殊监控。

第一,对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被告人的监控。看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于患一般疾病的被告人,应通过看守所或主审法官了解被告人患病情况,准备好必要的药品;根据需要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辅助设备或者器械。

第二,对危险被告人的监控。对社会影响重大、犯罪情节恶劣或者有自杀、自残、脱逃倾向的被告人,应当加强看管。必要的话,可以采取远程审判,既能保证被告人的安全,也能保证司法警察的安全,降低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从而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5)使用戒具监控。看管期间,对被告人可以解除戒具。对可能发生脱逃、行凶、自杀、自伤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使用相应戒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但确有人身危险性的除外。看管期间一般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看管期间,一般不得接触被告人的戒具,

对一般性的案件,监控人员可由执行其他看管任务,如现场巡查的司法警察兼任,但在执行重特大案件、多个被告人案件等重大看管任务时,则应当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监控任务,并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待看管任务结束后,监控人员应当将监控录像资料交由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看管负责人,并将录像资料保存在司法警察资料工作库中以备查。

(七) 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看管规定

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看管规定,遵守告知勤务,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和纪律,同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在看管期间,司法警察要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让被看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得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经审判长允许,可以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但所带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应当进行严格检查;不准其他人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信物;不得允许除押解司法警察以外的任何人将被告人提出羁押场所;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羁押场所拍照、录音、录像和接受采访。当发现有不明人员接近看管场所时,要及时向看管负责人或司法警察队领导报告。

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过程中,不得向被告人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在羁押场所内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做其他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立即报告警队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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