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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独有的理性要求-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缺少普遍有效的对制定法进行论证的正式义务,并没有完全穷尽本文的主题,因为对议会立法的理性要求在阐释那些可靠的原因方面也能以其他的形式获得有效性。同时,论证作为关键的连接点也有助于对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简单地说,联邦宪法法院“拒绝”从自身出发为某一法律去寻找可靠的理由,它毋宁是要求,立法者能够给出这些可靠的理由——不管是在立法程序给出的论证中,还是在宪法法院的程序中。

立法独有的理性要求-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但是,缺少普遍有效的对制定法进行论证的正式义务,并没有完全穷尽本文的主题,因为对议会立法的理性要求在阐释那些可靠的原因方面也能以其他的形式获得有效性。

根据普遍的看法,在涉及国家行为的方面,以下这一点也属于启蒙和民主的传统,即那些侵犯公民自由的或者侵犯法律上加以保护的制度的国家的决定需要可靠的论证。在行政行为[36]和法院判决方面,[37]这一今天已经没有争议的观点反映在大量的单个规定中[38]。同时,论证作为关键的连接点也有助于对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

进一步的思考也可以联系到在联邦宪法法院[39]和一些州宪法法院[40]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常见的一些论证;这些论证回溯到通过立法者来论证制定法上,而在论证不足的情况下,例如因为不符合逻辑,而作出被颁布的法律规则违宪的结论。[41]在这个背景下,在过去的几年又重新出现了关于对议会法律进行论证的宪法义务的激烈争论。[42](www.xing528.com)

然而,这些争论的核心问题不是立法者的论证义务,而毋宁是在立法者与违宪审查二者之间在宪法解释框架下为了具体实现共同福祉时的角色和任务的分配。简单地说,联邦宪法法院“拒绝”从自身出发为某一法律去寻找可靠的理由,它毋宁是要求,立法者能够给出这些可靠的理由——不管是在立法程序给出的论证中,还是在宪法法院的程序中。这一点下面再做进一步的探讨。

但是,首先需要指出,同样重要的“好的立法”这一主题需要区别于这一宪法的反思层面;此外,“好的立法”也涉及在立法程序中的法律论证。在此,其涉及对“最优立法”的新理解[43],尤其是涉及对立法结果的评估、避免额外的行政成本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可理解性。[44]所有这些目标设定都反映在与立法工作相关的政府和议会的运行条例中,也促成了规范监督法律[45]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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