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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请示—回复”机制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维护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了法律保留原则。在理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在实践中,由于担心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而使其有效性受到质疑,当不能确定相关立法事项是否侵犯明法律保留事项时,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在立法前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立法事项的态度。这一机制可以被称为“请示—回复”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请示—回复”机制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维护

《立法法》所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某种程度上界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及较大的市地方权力机关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立法法》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专享权力就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禁区。《立法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了法律保留原则。在理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侵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地方性法规自然是抵触法律)。在实践中,由于担心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而使其有效性受到质疑,当不能确定相关立法事项是否侵犯明法律保留事项时,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选择在立法前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立法事项的态度。而法工委也常常利用相关回复强化法律保留原则的规范功能。这一机制可以被称为“请示—回复”机制。具体的案例有:(1)假释保证金、保外就医保证金制度。2000年6月,某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了有效遏制有些罪犯借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机会出逃,拟设立假释保证金、保外就医保证金制度,要求假释或保外就医的罪犯或其亲属向监管部门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一旦罪犯脱离监管,将对保证金予以没收的议案。省人大法工委不确定这一规定是否侵越中央立法权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询问,后者回复强调:《立法法》第8条规定“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刑事诉讼法》对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和执行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未规定被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人要缴纳保证金。对于是否需要规定假释保证金和保外就医保证金,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此作出规定。[9](2)地方性法规提案权。2000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起草《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时,不能确定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能否作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案主体,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复指出:“地方组织法关于提案主体的规定中没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为诉讼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方面的事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因此,它们不要作为提案主体。”[10]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就地方人大代表身份保障、民事基本制度、人事争议处理涉及的劳动仲裁等方面的内容回复地方人大的询问。[1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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