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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立法法》第8条,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法律保留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的组织应包括国家机关的设立、撤销、更名、职权设定、人员的产生与去职等。如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同样,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也有类似问题。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的分析介绍

根据《立法法》第8条,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是法律保留范围内的事项。国家机关的组织应包括国家机关的设立、撤销、更名、职权设定、人员的产生与去职等。全国人大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没有涵盖上述所有内容,国务院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其中的有些规定可能涉及法律保留的领域。如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处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另外,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也有一些内容涉及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该《条例》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决定权赋予上一级人民政府,而仅仅规定县级以上机构变更的相关方案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2]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的程序作出规定,但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这个《条例》中的相关内容的合法性是有疑问的。

同样,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也有类似问题。该《条例》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这一规定使上级公安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下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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