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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机构代码设计原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我国保险机构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已达到两千多家,如果加上分支机构,所有保险机构数量将过万。因此,本报告在参考上市公司代码编制等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及这些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在内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编码。本报告的保险机构代码设计逻辑与上述标准文件并不矛盾,实际上是对上述标准文件的创新和细化。

我国保险机构代码设计原则

截至目前,我国保险机构中具有法人资格的已达到两千多家,如果加上分支机构,所有保险机构数量将过万。一方面,这些机构数量较多;另一方面,它们因为股东变化等原因而经常更名,进而给监管部门、广大投保人和研究人员等关注保险业与保险机构的相关人员带来一定的不便。因此,本报告在参考上市公司代码编制等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公司及这些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在内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编码。

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实际上也就金融机构代码设计展开过研究并出台了行业标准文件。例如,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2007年制定了《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标准编号为JR/T0035-2007);中国人民银行在2014年9月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JR/T0124-2014),该金融行业标准文件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的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即金融机构编码长度为14位,前6位为三级分类代码,接下来的两位为地区代码,再后面的5位为顺序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其中,在保险业金融机构当中考虑到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八种类型。该标准文件更多侧重的是金融机构在宏观层面的分类,没有从各个行业层面考虑到分支机构等更细致的分类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等新组织形式保险机构的出现。本报告的保险机构代码设计逻辑与上述标准文件并不矛盾,实际上是对上述标准文件的创新和细化。(www.xing528.com)

本报告在保险机构编码过程中遵循两大原则:第一,唯一性原则,机构代码具有唯一性,每一家机构有一个明确的代码,不管机构名字如何变化调整,代码是终身不变的;第二,有用性原则,代码尽可能地揭示更多的信息内容,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各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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