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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发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保险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实践概述保险机构可分为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两类。2004年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中国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保险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发展

(一)保险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实践概述

保险机构可分为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两类。经营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新兴的相互保险组织。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本章所讲的保险机构是指除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险机构。

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更多的是对中介机构中的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进行监管。例如,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从业资格、执业管理、保险代理合同等方面对如何管理各种代理人作出了具体规定。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规范了保险经纪人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机构治理实践逐渐丰富,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文件规范了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的治理。

(二)保险经营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实践

在经营机构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9月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2004年4月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3月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及2015年1月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分别对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及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变更、人员从业资格、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02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此前,根据我国《保险法》,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以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即法定分保。据测算,目前法定分保业务占再保险市场份额的90%左右。按中国入世承诺,法定分保业务将逐年下调5%,入世4年内,20%的法定分保业务将完全取消,再保险市场将完全商业化。在此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明确了入世开放新格局下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2004年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市场联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业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面对日益增加的保险资金,作为保险公司业务部门的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显然己力不从心,难当大任。因为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日益扩大以及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特别是今后可能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架构很难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人才及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国外实践证明,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形势的需要,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再保险等保险经营机构相继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促进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有效,中国保监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多方协调,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

2010年3月12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当时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保险集团公司,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3/4,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对于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公司治理、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督管理作出规定。(www.xing528.com)

2015年1月23日,《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被广泛应用。中国对相互保险进行了长期探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风险防范需求的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发展相互保险的愿望愈发强烈,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相互保险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办法,从总体原则、设立、会员、组织机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要求。此外,2017年3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2018年6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共8章56条,是对2007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全面修订。针对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勤勉尽职不到位、专业能力欠缺以及履职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该办法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主体行为,强化监管约束等制度安排,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履职的内外部环境,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充分发挥作用。该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独立董事设置要求;优化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同时,该办法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使之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履职评价、信息公开、履职监督管理的平台。

(三)保险中介机构治理政策法规实践

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2月发布《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对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引导。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理念、体制、机制、专业水平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市场也对保险中介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也需要及时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因此,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新的三个规章主要在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更加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监管重心转移到关注市场和风险、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2015年9月1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出台。为进一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确定了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要遵循的3个基本原则,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内部协作、密切外部协调、加强宣传引导。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中国保监会于2018年2月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分别简称《经纪人规定》和《公估人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巩固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成果,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和公估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经纪人规定》在已有的关于经纪业务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公估人规定》在已有的关于公估业务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规定经营条件;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四是新增行业自律。《公估人规定》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明确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程序、优化保险公估监管体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为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转为业务备案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提出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随后于4月11日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随后,中国银保监会积极落实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于2018年6月28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0号),已经实现了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的前两项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了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水平,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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