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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监管机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保险监管始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二)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的保险监管机构为落实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中国保监会成立。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拥有独立和完整的行政管理权,是依据《保险法》授权的具有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的部门。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

(一)中国保监会成立前的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保险监管职能是否充分发挥及保险监管效果是否显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组织的完善程度,即保险监管主体或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程度(刘宝璋,2005)。

我国保险监管始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经营实体,也是保险业最初的主管机关,承担了金融管理的部分职能。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仿效苏联将保险业务交由财政部管理。国内保险业务停办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的一个处。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后者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对保险业实施监管。1985年3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条例于1985年4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监管保险业的内设机构。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管机关。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保险司,专司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系统建设,要求在省级分行设立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保险监管人员。

(二)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的保险监管机构

为落实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中国保监会成立。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监会拥有独立和完整的行政管理权,是依据《保险法》授权的具有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的部门。(www.xing528.com)

2003年,中国保监会从副部级单位升格为正部级单位,同时中国银监会成立,开始形成了“一行三会”[1]的中国金融监管格局。

(三)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后的保险监管机构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将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整合,设立中国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18年3月21日15时,各主要人员在中国银监会302报告厅召开会议,宣布中国银保监会成立有关事项,在京会管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参会。会上,中共中央组织部宣布中国银保监会成立,并宣布由郭树清出任中国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这意味着,2003年4月28日成立的中国银监会和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监会,在相伴前行多年之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等。2017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进一步协调原“一行三会”和现在“一行两会”之间的职能,进而形成了我国金融业“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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