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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实践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推动保险法人机构切实落实相关制度,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底开展了保险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活动。报告中关于公司治理状况的自我监管评分是中国保监会全面开展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的标志,该项工作是常态化进行,不同于临时性的摸底或自查。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治理状况,强化治理监管力度,按照该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并于2017年9月27日正式发布通报。

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实践成果

(一)早期探索阶段:摸底检查和专项自查

通过保险法人治理评价,我们能够直观、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郝臣,2017)。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工作的探索始于监管部门进行的治理摸底检查和专项自查工作。2006年9月至10月,中国保监会对44家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状况进行了首次全面摸底检查。通过这次摸底检查,监管部门基本摸清了保险法人机构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为后续监管制度制定和治理评价方法的研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初,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落实〈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一系列完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的制度措施。为推动保险法人机构切实落实相关制度,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底开展了保险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活动。法人机构治理的摸底检查和专项自查为正式进行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奠定了基础。

(二)正式开展阶段:导入治理评价体系

《关于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要求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报告中关于公司治理状况的自我监管评分是中国保监会全面开展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的标志,该项工作是常态化进行,不同于临时性的摸底或自查。该评价体系由遵守性、有效性和调节性三类共计100个指标组成。(www.xing528.com)

2010年以后,中国保监会又先后多次出台文件规范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有关问题,如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2015年6月1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三)全面深入阶段:出台办法和发布结果

为综合评价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状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结构,提升行业公司治理水平,2015年12月7日,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内容和方法、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全面摸清保险行业治理状况,强化治理监管力度,按照该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并于2017年9月27日正式发布通报。治理评价结果显示,13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指数平均分为83.74分;大于等于60分且小于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有4家,包括君康人寿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没有低于60分的不合格类公司。4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治理综合评价平均得分为86.21分。评价结果表明,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合规水平较高,但有效性总体偏低,主要反映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治理机制还存在虚化现象,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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