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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受理与积极立案的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改制后的铁路法院,虽然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有了较大改变,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的影响,使法官的裁判思路受到了局限,体现在民事裁判的第一步即上述案件受理的环节上:有的法官会以案件复杂、审判力量不足等理由拖延立案;有的法官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列举相应的纠纷为由拒绝立案。

怠于受理与积极立案的解决方法

据统计,先行一步的铁路法院,案件数量均有大幅上升,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数据为例,今年一季度,广东境内的铁路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56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896045895.42 元,案件受理数较去年同期的18 件上升766.67%,其中新类型案件占总收案数的50.64%,诉讼标的较2013 年同期的81307695.2 元上升了2231.94%。由于指定管辖是以“案件类型”作为关联原则的,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委托借款和金融借款、不良资产追偿权和金融借款、进出口押汇和金融借款、快递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不易区分;还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由铁路法院管辖新类型的案件,约定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受理?用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应对这些新问题,显示出不同法院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经过改制后的铁路法院,虽然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有了较大改变,但由于旧体制的惯性的影响,使法官的裁判思路受到了局限,体现在民事裁判的第一步即上述案件受理的环节上:有的法官会以案件复杂、审判力量不足等理由拖延立案;有的法官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列举相应的纠纷为由拒绝立案。笔者认为,若出现这种定势思维应即时消除。法院怠于受理民事案件的态度至少会导致两种后果的发生:一是从司法制约机制上放任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存在;二是由于未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造成遭受失信和不法行为损害的主体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护。面对增加了的工作负荷,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增加铁路两级法院法官的编制数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同时,还要转化裁判思维,采用与刑事审判不同的思路和方法。民商法与刑法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法原则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民商法一直倡导私法自治,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与订立契约自由,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通行法无禁止皆可为之。由于刑事案件主要解决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且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当然要慎重。而民事案件主要解决权利、利益、义务、责任和风险后果的划分问题,在当事人无法通过私力和智慧化解利益冲突时,法院要承担起定纷止争的重责大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纠纷案由的编排并不属于“关门”列举的方式,未能穷尽人民法院的全部受案范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制定意义在于方便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但并未囊括受案类型。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也在进行专题调研,将接受学者建议,及时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不断将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及时纳入法院的受理范围,并注重保持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开放性与延伸性。

笔者在听取基层法院汇报案件时还了解到,个别基层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之前,都先将起诉材料交给民事审判庭审阅,只有民庭认为该案件可以受理,立案庭才予以立案。这种做法有悖于立审分离的程序要求,丧失了立案机构对民事纠纷起诉要点形式审查的法律意义,也不利于公正司法。改制前,许多铁路法院的人员配备反映出: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均被安排在刑事、民事两大审判要害庭,立案庭人员业务能力、审判经验都比较缺乏。改制后,尤其是各省高院指定管辖案件后,有的法院将一批拥有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调整到立案庭,有的则从地方法院调入一批具有丰富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立案庭力量,把握了立案质效,在程序上亦杜绝上述由民庭把关、立案庭登记式的立案审查方式。(www.xing528.com)

为充分发挥铁路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纠纷化解和利益协调的作用,向社会树立其公正司法、勤勉务实的良好形象,铁路法院法官应当尽快扭转传统保守的思维定式,纠正懈怠、消极的工作作风和违反程序规则的工作方法,树立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的裁判理念,积极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案件。开门立案的司法态度不仅有助于公正与效率的落实到位,而且具有激浊扬清的社会行为矫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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