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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实体公正、公正优先,则二审纠错功能强于救济功能;坚持程序公正、效率优先,则二审救济功能强于纠错功能。这是法律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如果通过发回重审得以变相加刑,实质上是对该原则的规避和价值背离。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说的就是理想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坚持实体公正、公正优先还是坚持程序公正、效率优先,反映到刑事二审功能上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坚持实体公正、公正优先,则二审纠错功能强于救济功能;坚持程序公正、效率优先,则二审救济功能强于纠错功能。

秉持刑事二审程序应当以实现权利救济功能的观点认为:第一,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不当甚至滥用发回重审,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实践中个别案件反复多次的发回重审,不仅无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还延长诉讼周期凸显繁冗拖沓之弊,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伤害,既失公正,也失效益,更与“程序及时性”理念相悖。长此以往,司法公信力也将在滥用中消失殆尽,由此成为一些学者眼中“司法效率低下的代名词”。第二,非法定化事由滋生为变相加刑“搭桥铺路”,严重侵犯上诉权的行使。[3]上诉权是被告人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申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利。如果上诉后有可能被二审法院处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必然会增加被告人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从而限制其上诉权的有效行使。这是法律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宗旨,如果通过发回重审得以变相加刑,实质上是对该原则的规避和价值背离。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就是权利救济功能的彰显,对于变相加刑的实践做法予以否定的法律评价,有利于进一步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确立刑事二审程序应当以实现权利救济为目的。(www.xing528.com)

秉持刑事二审程序应当以实现纠错功能为主的观点认为:第一,新刑事诉讼法亦奉行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全部事实、法律适用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由此表明有错必纠的审级监督职能;且发现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并以此作为司法公正的根本价值。第二,程序需要妥协,纯粹的程序正义只是理想中的完美状态,应当允许存在一个制度,使得不正义的程序有被更改的可能。发回重审作为程序回逆制度的典型,其立法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救济前程序的瑕疵,实现纠错功能,以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权利保护,并不等于因此就转向个人权利本位的极端。如果二审对发现的实质错误视而不见,在法律监督上缺位、不力,一般在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的现实面前,意味着对错误判决的默认、纵容抑或程序上的肯定,法律的公正性大打折扣不说,二审程序也会流于形式,只能是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单向性改判。第三,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不仅有待于立法对“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解释,还要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因为在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已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二审程序不可以通过发回重审改变刑罚,则审判监督程序的正当性在哪里?原审判决不就成为二审甚至再审判决的“紧箍咒”了吗?二审救济功能得到无限度的发挥,而纠错功能便会被搁置,似有矫枉过正之嫌,实结欲速则不达的“青涩”之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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