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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德国司法体制概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存在联邦与州两套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属于联邦管辖权的案件首先由联邦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地区法院之上是联邦上诉法院。对州高等法院的初审案件,当事人只能享有一次上诉权利,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为诉讼经济和权利救济的综合考量,德国还规定了越级上诉制度。

美国和德国司法体制概要

美国存在联邦与州两套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属于联邦管辖权的案件首先由联邦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地区法院之上是联邦上诉法院(二审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处在权力顶端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它对极少量的涉及州与州、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争议案件行使初审权;同时,它还是涉及联邦宪法法律的全美所有案件和争议的最高裁决者,它不仅对联邦上诉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还对州法院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享有管辖权,是第三审法院。对于该阶段的上诉,则实行二次上诉许可申请制度,即:要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应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只有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案子才能获准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且仅为法律审,旨在保障联邦法律在全美境内的统一适用。另外,联邦司法体制中还规定了越级上诉制度。即:在联邦上诉法院的未决案件中,法院有权将案件涉及的重要问题移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50 个州中法院的设置各不相同,起初大多数州都是两级法院架构,后来许多州都增设了中级上诉法院,形成了现在的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结构,不少州都设有第三审程序。通常,第一次上诉并不需要上诉许可,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二次上诉,无论向州最高法院或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通常都要获得最高法院的准许,即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是否作为第三审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德国,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除联邦最高法院外,地区法院、地方法院、州高等法院各享有不同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其初审判决只要当事人不服,均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对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当事人对二审裁判仍不服,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第三审上诉,但该次上诉只是从法律方面审查被声明不服的判决,州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行使的是以法律审为要义的第三审程序。对州高等法院的初审案件,当事人只能享有一次上诉权利,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为诉讼经济和权利救济的综合考量,德国还规定了越级上诉制度。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不服地区法院或地方法院初审判决的当事人,即“仅就实体法及形式法之违背法令有所指责者”,允许直接越级提起第三审上诉。[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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