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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减冗余事务管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G省民商事案件反映的情况看,90%以上的商事案件都存在“跨行政区划”的因素,有必要统一归口管辖,可按诉讼标的数额和案件影响范围,统一由改造后的跨区划法院受理。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划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削减冗余事务管理

改革运行初期,应当考虑案件类型、数量、规模、适应能力等因素,通过实践积累经验,逐步调整、增加和归类。未来将按照改革要求,积极争取立法机关授权,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19]为了便于动态化合理调整,保持人力资源和案件数量的相对均衡,以便今后符合跨行政区划案件的持续接入,包括伴随经济战略拓展后的涉外案件,以事务管辖为纲目敞口型设计:

1.行政诉讼可在新的管辖制度中良性发展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案件步履维艰,行政审判远比民事案件审判所受干扰要大,法院的实际地位并未如法律所言。与民事诉讼管辖相比,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20]为此,一些地方法院出台的类似规定,如,行政案件进行地区间的集中或交叉管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几率,但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同样遭遇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或不应诉等软抵抗。为了形成长久的制度范本和效力,新诞生的跨区划法院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2.特殊民商事案件可遵从当事人意愿纳入其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协作领域的渐次拓展,地区之间的交往会日趋频繁,相伴而生的是多元经济主体在跨地域范围内的大尺度地活动会有所增加,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将呈现增长态势,这些案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本身呈现了跨区划的特点。从G省民商事案件反映的情况看,90%以上的商事案件都存在“跨行政区划”的因素,有必要统一归口管辖,可按诉讼标的数额和案件影响范围,统一由改造后的跨区划法院受理。

3.环境资源保护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顺序接入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往往有着区划性、流域性、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加之地方利益、财政税收等潜在因素影响执法力度。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划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21]在G省法院的一项调研中,每年接受的环境污染及环境资源保护投诉近3000 件,但进入诉讼环节的并不多。由于当事人认识水平有限,公益诉讼渠道不畅,受诉法院往往根据诉讼请求以普通民事侵权或物业纠纷等案由立案。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尝试提起环境污染等诉讼案件。此设计方案和路径一旦成形,未来的新类型案件可一并协调,有序接入。(www.xing528.com)

4.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亦可归类管辖

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办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为了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22]可将食品、药品安全引发的行政、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纳入跨行政区划的特殊案件中。

5.跨区划的重大刑事案件可有序衔接

确定跨区划法院的案件范围,应考虑与跨区划检察院案件的衔接和协调。审判实践中,重大职务犯罪以及重大刑事冤案等案件,存在着干扰和影响因素多、人民法院纠错不够迅速及时等问题。这些案件交由跨区划法院审理,以有效摆脱干扰和不当影响。[23]凡符合重大、特殊管辖标准的案件,包括新类型的公诉案件,无论是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属于跨区划检察院提起的,应交由跨区划法院审理。此举,可与专门检察系统的改革在诸多领域一体化推进,并在新旧体制并轨中传承接续。

6.破产案件及涉外案件可应时而入

伴随着战略经济的纵深发展,司法机关面临的法律争议更为复杂,新类型案件将呈现数量上的增长和特有属性的凸显,甚至会遭受行政区划内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对不当,则可能会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司法体系应依据社会对司法的刚性需求和客观期望来调整,为经济建设提供制度上和功能上的保障。新增类型案件,是基于对经济发展战略的现实进行的动态化评估和前瞻性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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