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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的价值追求:独立与公正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和每一部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管辖制度价值追求的利益评价准则。法官们要做到坚守法治底线,将独立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行政案件作为其价值追求。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不断探索,其最终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独立与公正”的价值目标。

管辖制度的价值追求:独立与公正

对任何诉讼来说,公正就是司法的生命线。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有过经典的论述:“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者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者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3]无论是管辖制度的立法规定还是管辖制度改革,其最终的价值追求都是:独立与公正。我国宪法和每一部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管辖制度价值追求的利益评价准则。当前,我国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的现象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变。针对一些法院对行政案件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立案难”问题,自行政诉讼法修改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与同期相比,行政案件的收案数上升了46%,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全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土地资源、城建拆迁、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51%以上,也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调整领域从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逐步扩展至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等行为。行政案件类型从传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逐渐向环境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领域拓展。妥善审理好新类型行政案件,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公平竞争权、环境资源、社会救济等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行政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们要做到坚守法治底线,将独立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行政案件作为其价值追求。行政诉讼的案件审理中,部分法院将“服务大局”简单理解为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的则将是否得到某些地方领导的首肯作为评价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并以所谓的“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有的在立案问题上,人为设置立案条件,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有的在案件处理上扛不住干扰、顶不住压力,不敢严格司法。

虽然甘肃身处全国西部经济发展欠发达地区,但在积极探索行政管辖制度改革方面仍然是走在了全国前列,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甘肃法院为例,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改变行政诉讼中的“主客场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2013年3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首先尝试在全省部分基层法院开展了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确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法院作为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在此基础上,自2015 年1 月1 日开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对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循环异地交叉管辖。在2015 年年底,经甘肃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作为全国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法院。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不断探索,其最终价值追求都是为了实现“独立与公正”的价值目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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