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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会议记录制作者选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议人员组成的设置方式也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列举式。如C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向会议日常机构提交书面案件报告,并附案件呈批表复印件”。如D 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于会议召开1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或汇报提纲送交相关成员阅看”。产生分歧之处是:会议记录的制作者是审判组织派员记录还是由会议日常机构的人员记录,大多数法院选择的是前者,C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后者。

C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会议记录制作者选择

会议人员组成的设置方式也分为两种:一是直接列举式。即在制度中直接列举会议成员可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及其他法官组成,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特邀咨询专家、办公室、审判管理部门、研究室、新闻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合议庭其他成员列席会议。如上述A、B高级人民法院,D 中级人民法院和E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二是条件列举式。即不明确列明可以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而是规定可以成为会议成员的一系列条件。如C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参加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优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法学理论水平较高;从事审判工作超过十年,且审判经验丰富;身体健康”。

1.议事范围

关于专业法官会议的议事范围的设定,从五个法院的规定来看,议事范围大体分为个案讨论和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事项的讨论两个方面。对于个案的讨论,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类案件:(1)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新类型案件;(4)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5)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6)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如A、B高级人民法院,C、D中级人民法院和E基层人民法院对讨论的案件类型均有明确规定。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项主要是指针对有关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开展审判管理、进行审判改革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分析研判,进而提出措施建议。如A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可以讨论“有关总结审判经验、审判管理、审判改革等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专业法官会议的设置方式不同,也会反映到议事范围的不同之中。如E基层人民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是以业务条线分类设置的,其职责只有讨论解决个案的疑难问题,而关于与审判业务相关事项的讨论决定是在法官大会中进行议定。

2.提交程序

(1)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主体设定:有的法院规定由庭长决定,如A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审判长提请庭长决定”;多数法院规定由庭长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如B 高级人民法院和C 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由主审法官提出申请,报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会议”。(2)为了更好地保证会议讨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多法院的会议制度中对提交案件的方式作出明确限定。如C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提交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向会议日常机构提交书面案件报告,并附案件呈批表复印件”。书面报告的形式应当是提交会议讨论的“法定”方式。(3)对于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各院虽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都明确列明在会议召开前的1~2 日内,应当将报告送会议成员阅看。如D 中级人民法院规定“于会议召开1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或汇报提纲送交相关成员阅看”。(www.xing528.com)

3.议事程序

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发言顺序。有的法院规定“发言不分先后”,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如B 高级人民法院和D 中级人民法院;有的法院规定“按级别、资历从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如C 中级人民法院。(2)发表意见的效力。各地法院现已达成的共识是“讨论的意见仅供审判组合、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不具有强制性,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3)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对此有规定的法院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会议意见与审判组合、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但在具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中又有细微差异。如有的规定“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复议后……层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未能形成会议意见的,由院长(含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有的规定“会议意见与审判组合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审判组合、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出席成员人数的有效性。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出席成员应当半数以上”,否则应当“另择时间召开”。如D中级人民法院和E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

4.会议记录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交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入卷备查,这是各地法院的共同做法。产生分歧之处是:会议记录的制作者是审判组织派员(或者书记员)记录还是由会议日常机构的人员记录,大多数法院选择的是前者,C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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