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考察旧存流弊概览改革走向

考察旧存流弊概览改革走向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亦少有专属管辖的特点,因源头和中间涉及铁路公安、检察机关暂时不做调整。二是原有民事案件继续专属管辖。三是指定管辖的民事和执行案件并存。期间多次更名,基层院数量、管辖地域和管理体制几经调整。作为辖区内的改革,2014 年起指定管辖庆阳各县区基层法院管辖了所有一审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历经多次更名、恢复和搬迁,延续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

考察G省辖区内的3类专门法院,囿于历史沿革与发展历程,它们从成立时即缺乏应有法律阶位上适当机关的获批,普遍产生于阶段性的政策需求。关于专门法院地位和权力来源等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法企不分”的弊端显得十分突出,并成为制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障碍。[5]其间数度因所从属的企业合并或理顺体制,存在于撤销、转制或重建等不确定场景中,一直处在“专门不专”的状态,且被随机更名或调整数次。[6]最初专门法院的设置,并非依据审理专业和案件管辖的专属性,而是以行业内主体和辖区案件设定管辖,基本上不考虑辖区内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和案件数量的多寡,总体上按照不同历史时期的阶段性政策导向,由党政部门发布文件等形式,基于便捷性或线性思维而设。

1.铁路法院

专门管辖、专属管辖与指定管辖多元并存。起初规定“审判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按照铁路线路和站、段范围设置,与地方法院的地域管辖有交叉,存在管辖竟合问题”。[7]一是原有普通刑事案件依旧留存。尽管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亦少有专属管辖的特点,因源头和中间涉及铁路公安、检察机关暂时不做调整。二是原有民事案件继续专属管辖。随着时日迁延,包括经济调解中心等阶段性政策因素,各铁路法院的管辖增加情形各异。三是指定管辖的民事和执行案件并存。[8]四是实行属地管理后指定管辖的案件。由于顶层设计没有形成明晰、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各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请求就成为一种务实的内在选择,其案件类型、管辖地域以及上诉审法院的情况更是纷繁杂陈,且难以规整。[9]五是跨行政区划改革各具样本,自成一家。

2.林区法院(https://www.xing528.com)

在林业管理局所在地和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建立的林区法院,旨在保障刑事法律及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法令在林区的实施,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卫林业生产建设。期间多次更名,基层院数量、管辖地域和管理体制几经调整。从1981年至2015 年林区两级法院的管理体制历经了企业、事业到政法编制的演变。史志统计数据显示:1985年至2015年30年间林区两级法院共审理、执行各类案件2342件,平均每年78案。若按法官测算人案比例,意味着林区专门法院的法官一年审理案件不足2件。案件类型除去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少量的特定类型案件外,其他涉林以及民事方面的案件与地方法院所办理案件无异。另,地处庆阳地区的子午岭森林法院,33年间审理案件1043件,法官年均办案数仅为2.63 件。作为辖区内的改革,2014 年起指定管辖庆阳各县区基层法院管辖了所有一审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矿区法院

设立在核基地(现中核404有限公司)以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法院,先是作为甘肃矿区办事处下设法院,管辖G 矿区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其间,经历了军事管制,由军事管理委员会审理刑事案件,开展了“清理阶级队伍”、清查“5·16”和“一打三反”运动。历经多次更名、恢复和搬迁,延续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从1962年至2015年33年间,审理各类案件6333件,均为普通刑事、民事和执行案件,其管辖主要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所在区域内的管辖,案件类型与地方法院雷同,几乎没有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特征和必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