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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存量及地域分布情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许多数据需要逐一查对3类专门法院不同历史阶段审理案件的数据才能获得,且案件类型和覆盖面不同,编制人员变动不居,笔者不得不放弃调查和分析不同时段数据的计划,舍弃缜密论证的初衷。G省境内专门法院辖区及司法资源分布情况表续表续表列表资料显示:G省区域内专门法院经过二十世纪的历程变迁后,其司法功能的局限性和司法资源配置的非理性等诸多弊端尽显其中。

司法资源存量及地域分布情况

面对浩瀚的史志资料,目睹不同历史阶段专门法院留存的可视化图片,在同一时空下概览G省3类专门法院从成立、撤销、合并到恢复的历史进程与变迁细节,由此观察出专门法院系统增减无序和随即而变的状况。由于许多数据需要逐一查对3类专门法院不同历史阶段审理案件的数据才能获得,且案件类型和覆盖面不同,编制人员变动不居,笔者不得不放弃调查和分析不同时段数据的计划,舍弃缜密论证的初衷。而在我国当前对法律现象实证研究的积累还很薄弱的情况下,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对规模有限的样本或关键个案进行全面的深度描述。[10]为此,笔者只能从史志资料中截取部分数据,以规模有限的样本反映其典型性,以期拓展相关领域中的实例来论证。

G省境内专门法院辖区及司法资源分布情况表

续表(www.xing528.com)

续表

列表资料显示:G省区域内专门法院经过二十世纪的历程变迁后,其司法功能的局限性和司法资源配置的非理性等诸多弊端尽显其中。一是普遍存在人多案少、人浮于事、司法资源闲置和办案成本偏高的问题;二是以特定行业设定司法管辖的主体,容易滋生“部门保护”问题;三是与地方法院在同一区域内执法而发生管辖竞合,易引发争抢案源或推诿不利于所属企业利益的案件;四是案件类型单一,且绝大部分与地方法院雷同,其设定本身自我消解了法院的司法功能,也限制了法院科学发展的内涵;五是改革之初切块管辖地方法院的部分案件,申请指定管辖中各行其是、零敲碎打,缺乏统筹协调等一体化推进的远景打算。“就专门法院的设立条件来说,只有在具备案件的专门性、管辖的方便性、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满足正义的司法标准等压倒性理由时,国家才会考虑建立专门法院系统”[11],在人们司法理念日趋更新、司法资源配置越加理性的诉求下,有必要以客观的视角和清晰的理性思维来审视其专门性,度量其作用、定位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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