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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与诉讼体系不兼容,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 年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所驻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申请指定管辖的指向和类型化选择的范围主要拘泥于铁路法院冠名“运输”二字的文意,将带有流动属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事务的案件归类为铁路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案件管辖与诉讼体系不兼容,解决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 年公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所驻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到目前为止,由于最高院还没有完全形成明晰的、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各院上报申请指定管辖的请求就成为一种务实的内在选择。21 个获批指定管辖的法院中,既有中级法院,也有基层法院,还有中院与基层院被一同获准管辖的。从已经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情况看:考虑的重点大多放在案件的类型化选择方面,或从地方法院的辖区内切走部分案件的管辖权(见附表三)。申请指定管辖的指向和类型化选择的范围主要拘泥于铁路法院冠名“运输”二字的文意,将带有流动属性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事务的案件归类为铁路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多数法院尝试向大交通和金融、保险等专业方向发展,还有将知识产权审判归属于铁路法院的;或即兴而为,或零敲碎打,有些则难以考据其动因。总体上看:获批指定管辖的情况差异性较大、管辖案件类型复杂,对应上诉审理法院的情况各异,实际审理案件数量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部分指定管辖案件对应所在地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专属管辖与指定管辖相互交织、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在同一区域内重合执法的情形。“切块管辖”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存在诉讼指向不明、路径复杂的情形;还可能引发争抢案源或推诿、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同时,存在如何履行上级法院审级监督指导职责、加强上下级法院工作协调配合的问题。一些案件还存在增加路途和诉讼成本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影响了当事人司法维权的积极性。从审判机关的社会职责及社会公众期许的角度看,希望铁路法院成为管辖明确、功能完整、诉讼便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这也是铁路法院作为国家裁判机关应当承担的职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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