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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11.2.2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法规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展览具有管理效力。主要是对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内展览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函要求加强对出国、出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的审批。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大连等地方政府,都制定发布了一些文件,以加强对本地展览业发展的管理。政府对展览的管理因展览规模不同而不同,行政手段的运用也呈现不同的特点。

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11.2.2

1)法规

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展览具有管理效力。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5类。

(1)民法中的基本法律

我国有些法律是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其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展览活动作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地受其约束。这些法律主要有:规范公司组织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工业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范市场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及其实施条例。

(2)针对展览的专门法规

①对国内展览的规定。主要是对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内展览的规定。如商务部的《关于举办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建设部的《展览管理规定》、原电子工业部的《国内展览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发布实施,规范了展览市场秩序,促进了展览的正常发展。

②对来华展的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内举办的涉外展即来华展,也制定了管理办法。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及中国贸促会《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等、科技部《关于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的规定》等。

③对出国(境)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函要求加强对出国、出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的审批。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贸促会制定了《大型出国经贸展览活动管理办法》《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

此外,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版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还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这两部法规不仅适用于在华举办的各类展览,而且其原则也适用于出国举办的展览或参与的展览。

在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各类法规管理展览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很重视通过制定地方行政法规的办法,鼓励、支持展览在本地的发;同时也出台一些规定,规范展览活动,使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上海、广州、厦门、大连等地方政府,都制定发布了一些文件,以加强对本地展览业发展的管理。(www.xing528.com)

2)规划与投资

与展览相关的规划与投资,主要是对展馆的规划与建设投资。在一个城市里,究竟要不要建设展馆,建几个展馆,在什么地方建设展馆,展馆面积多大才能既满足展览需要又不至于造成浪费,通用型展馆与专业展馆如何配置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通过规划予以解决。

规划不仅是对展馆建设进行规划,而且包括对产业的规划、市政建设的规划、展览发展规划等。其中产业规划从根本上影响展览在本地的发展基础与前景。展览项目常常是以本地产业的一定发展为前提;如果本地产业基础不实,或本地产业与展览相脱节,那展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受到削弱;同时,展览的发展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市政规划与建设同样影响展览的发展。市政建设规划不好,道路不畅通,酒店建设滞后,这些都会影响展览在当地的发展。地方政府把展览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通过规划规定相应的发展目标及措施,对促进展览的发展也是相当有效的。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运用手中的权力,通过一定的会议或口头指示,对展览的发展、实施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协调,提供行政支持,为展览创造良好的环境;在特定情况下,政府也可以对展览提供危机处理意见或支持。

政府对展览的管理因展览规模不同而不同,行政手段的运用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对一般小型展览,政府的管理主要局限于日常的行政管理,如处理严重的展馆秩序、知识产权纠纷等有关问题;对大型展览、政府主导的展览,政府的行政手段运用通常更多、更具体,如对展览方案的审批、对展览主题、规划、营销活动、配套活动等的确定;对展览提供资金补贴;参与全国性的展览推介会议,宣传本地的展览;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展览提供奖励,对违规的展览活动进行处罚等。

行政手段的特点是直接、快速、高效,能及时地处理问题。其依据是相关的展览法规、规划、秩序、危机处理方案等。行政手段是对各项违规或新出现情况的处理;而法规等是事先制定的,是供人们遵守的,但也为行政手段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天地。

4)评估、奖励与认证

政府还通过对展览的评估活动,引导展览的良性发展。对符合发展方向的展览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商务部的《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展会评估认证办法》等,就是在这方面的尝试。广州、南京、厦门、大连等地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展览评估、奖励的办法。评估是正面引导为主,对问题展览虽然没有直接批评,但起着鞭策作用。地方政府可以推荐某些展览认证办法,提倡展览公司或展览项目通过展览认证,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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