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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情欲解释性恶:深入探究结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既然是以情欲言性,性恶在荀子那里就与情欲相关,因此先分析“欲” 和“情”。荀子不否认人逐利之欲望的正当合理性。既然荀子主张性之情欲并无善恶,那么他又是如何来阐述其“性恶”思想的呢?这段话表明,荀子“性恶”论是就其“顺是”而言的,性恶是情欲之性“顺是”而下的一个自然结果。反过来说,利益冲突之所以发生,正义观念之所以必要,正是渊源于情欲之性恶。

荀子情欲解释性恶:深入探究结果

荀子既然是以情欲言性,性恶在荀子那里就与情欲相关,因此先分析“欲” 和“情”。

“欲”是主体之欲,这种意欲具有一种意向性,它指向的是利益的问题。黄玉顺教授指出:“这个‘欲’是主体性的事情,我不会把它看作一种本源情感。为什么呢?一般来讲,我们讲到希望、欲望的时候,总是一种主体性的事情,其前提是‘有分别相’:主体和客体的分别,主体和主体的分别。”[18]在荀子这里,这种“分别相”在于“利”与“主体之欲”的分别,主体之欲是形下的主体的意欲指向,“利”则是被指向的客体对象,在主体之意欲的指向中,“利益”到场了。

荀子向我们描述了“利之欲”。荀子说:“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荀子·大略》)这种“欲”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荀子所说的耳目口腹之欲、功名之欲,甚而天下家国之欲等等,这些表现形式也决定了利益的多样化。在荀子看来,这些对利益的欲望,是人生来就具有的心理趋向:“人生而有欲”(《荀子·礼论》);“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因而“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虽为天子,欲不可尽”(《荀子·正名》)。荀子不否认人逐利之欲望的正当合理性。

而荀子认为欲望导源于“情”,他说:“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欲望是应情而生,由情而生:“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王霸》);“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荀子·王霸》)。欲望的产生乃是由于“情”的推动。这里是“情”是形下主体之情感,是“性”的实质内容,荀子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情”是“性”的已发之内涵,“性”是以“情”之实为表现内容的:“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荀子常将性、情进行并置表达,如“纵性情而不足问学”(《荀子·儒效》);“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荀子·性恶》);等等。因此,性、情在荀子那里是可以对应的概念,甚至实质上是同质的东西,这其实意味着荀子是以情欲而言性,他说:“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情性也。”(《荀子·性恶》)对此徐复观认为:“荀子虽然在概念上把性、情、欲三者加以界定;但在事实上,性、情、欲是一个东西的三个名称。而荀子性论的特色,正在于以欲为性。”[19]

如果说,性所表现出来的就是情欲,那么性恶是否意味着情欲是恶的呢?显然不是。情欲的问题是感而自然、不使而然的生理与心理趋向,这个时候还没有进入一种道德的判断,这是一个前道德的问题。不仅如此,在荀子看来,这种情欲本身就是正当的,情欲本身无所谓善恶。况且,这种“情欲”本身即是“天之就”的东西,在引入“天”的概念来阐释“性”的时候,这本身就不具备道德属性。荀子以情欲言性,其“性”的含义不具有孟子所说的“人之所以为人”的形上学意义,因而荀子所谓“人之性恶”不是指称人性本恶,也就不能得出人之情欲即是恶这样的结论。因为荀子明确说:“性者,本始材朴也。”(《荀子·礼论》)郝懿行释“朴”为“素”,言性本质素[20]。所谓“本始材朴”,也就是说,“性”本身并不存在着道德价值的倾向性,性也就不能作为道德的“善恶”进行评判,它本身即是无善无恶的。其次,性所显发的“情欲”也不是恶的,因为荀子明确反对“去欲”,荀子说:“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荀子·正名》)如果以情欲为恶,那么这种情欲之恶就应该去而后快之,又何以还反对“去欲”呢?非但如此,在荀子看来,这种情欲本身反而是需要给养的:“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礼者,养也。”(《荀子·礼论》)因此,“荀子所谓‘人之性恶’绝非谓人的自然情欲本身是恶”[21]。(www.xing528.com)

既然荀子主张性之情欲并无善恶,那么他又是如何来阐述其“性恶”思想的呢?荀子说: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这段话表明,荀子“性恶”论是就其“顺是”而言的,性恶是情欲之性“顺是”而下的一个自然结果。在“顺是”之前的声色耳目之欲,仍是一个前道德的问题,尚未进入道德领域。而只有“出于争夺”而造成社会混乱以后,才进入道德善恶的判断,才是荀子所说的“恶”的界域。这其实符合荀子对“善、恶”含义的界定,荀子说:“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矣。”(《荀子·性恶》)所谓“正理平治”“偏险悖乱”,就是考量是否合于礼义法度而达到社会的和谐状态。由此,“善、恶”在荀子的思想观念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群体的治乱内涵,善恶之分在于情欲之性“顺是”而导致的结果如何,尤其是社会性的结果如何。因而,荀子说“有欲无欲,异类也,生死也,非治乱也”(《荀子·正名》),表明荀子认为“有欲无欲”并非关涉“治乱”,也就没有关涉善恶的问题,真正造成性恶的是性之欲多而导致的争夺。

荀子认为,情欲之性的自然趋向而引致社会性的“恶”果(“偏险悖乱”),其原因在于“以人之情为欲多而不欲寡”(《荀子·正论》),“穷年累世不知不足”(《荀子·荣辱》),尤其处在“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荀子·富国》)的客观情境中时,人之欲的争夺而必然造成这个结果。而这种欲望的争夺其最终还是利益的争夺和冲突,而这正是荀子正义观念要处理的核心问题所在。反过来说,利益冲突之所以发生,正义观念之所以必要,正是渊源于情欲之性恶。荀子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来探讨“礼”的起源问题:“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礼之产生正是由于人之欲求,为了使欲求维持在“度量分界”以内,因而“制礼义以分之”,调节利益分配,使物质与欲望得到平衡,以符合正义原则。礼义的存在即是为了调节人的欲求,荀子说:“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荀子·正名》)而礼义规范就是调节的标准:“礼者,节之准也。”(《荀子·致士》)这透显出荀子性恶论与正义、礼法规范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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