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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难的症结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送达难”并非是指法院无法完成送达工作。民事“送达难”的症结点在于对被告的初次送达。通过调研结果显示并非如此,在调研的法院中,96%的法院认为“送达难”就存在于对被告的初次送达;当事人给法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后续阶段几乎不存在送达上的问题。

民事送达难的症结及解决方案

民事“送达难”并非是指法院无法完成送达工作。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民事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属于“保底型”的送达方式,即在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成功的情况下,法院最后均可通过法律拟制的公告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工作,继续往前推进诉讼进程,不存在一个民事案件因为送达问题而导致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故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解决“送达难”显然并非指如何确保送达工作的完成,而是在符合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提高送达的效率,并杜绝因送达瑕疵导致的审判程序被撤销、改判等情形。

民事“送达难”的症结点在于对被告的初次送达。笔者综合分析现有的研究成果,发现在阐述“送达难”问题时均是笼统的在说人难找、门难进、字难签等,而没有区分送达的阶段,让大家误以为民事诉讼送达工作在任何阶段都存在难以送达的问题。通过调研结果显示并非如此,在调研的法院中,96%的法院认为“送达难”就存在于对被告的初次送达;当事人给法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后续阶段几乎不存在送达上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其一,一个民事纠纷进入到诉讼系属后,法院第一步工作就是给被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而此时需要确定被告有效地址,通过原告提供、户籍信息、工商登记等方式单向查找、确定被告信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如不能送达,还需进行公告送达。其二,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至此已经适用了15年的时间,已成为各级法院最普遍的送达方式,当事人也普遍接受该规定的送达方式,对其心理认可度较强。该规定第11条规定了因送达对象自己的原因导致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拒不提供地址等情形导致文书被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只要当事人自己确认了送达地址,导致不能送达的情况极为少见。另外,从心理上,当事人自己提供了送达地址后如果逃避、抗拒送达,因自身也感到“理亏”而“愿意”承担不利后果。(www.xing528.com)

因此,通常所谓的解决“送达难”,其实就是解决初次“送达难”的问题,即如何高效地完成对被告的初次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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