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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业银行、农工银行的设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劝业银行可代人保管生金银或有价证券,购买农民银行、工业银行的债券,购买国债或地方债券。(二)农工银行的设立农工银行是1915年由财政部筹议设立的。资本增加,营业扩充,经董事会议决,将大宛农工银行改组为中国农工银行,另设总管理处,修改章程,呈部备案。该行成为全国性的农工银行。江丰农工银行设立于1922年3月,由施肇曾、施则敬等创办,设在江苏吴江震泽镇。

劝业银行、农工银行的设立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先后拟定劝业银行、农工银行条例,并筹设劝业银行、农工银行,这些银行属于一般的实业银行,它们都兼营各种农业放款以通融农业资金,这表明北京政府仍是延续清末模仿法国、日本的农业金融制度,而不是建立专营农业金融业务的银行。

(一)劝业银行的筹设

劝业银行是1913年冬农商部筹议举办的,设立劝业银行是鉴于劝导实业缺少金融业的支持:“我国地大物博,夙擅天府之称,惟农工各业,囿于小成,未能宏大规模,扩充营业,推原其故,端由农林垦牧水利工矿等项,非有雄厚资本,不足发展事业,而环顾内外,金融机关现未遍设,农工借贷又苦无从,遂使地利未获尽辟,富源不克大兴,国计民生,胥受其困,亟宜特设银行,借以劝导实业”。[9]

1914年4月,北京政府财政、农商两部呈准颁行《劝业银行条例》,共53条,条例规定劝业银行以放款于农林、垦牧、水利、矿产、工厂等事业为目的,其中涉及农业金融业务的,有关于水利、森林、垦牧之放款。

条例规定劝业银行资本总额500万元,分为5万股,每股100元。除资本金外,其资金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筹集,条例第35条规定,劝业银行于资本金缴足1/4以上时,可发行劝业债票,但不得超过资本金缴足额的四倍,并不得超过分年偿还放款的总额。

关于放款偿还办法,一是以不动产作抵押,偿还期限不逾十年的,用分年摊还法。分年摊还的放款,自放款之日起,五年内可还息不还本,五年以后须将本息分年摊还;二是以不动产为押款,偿期不逾五年的,用定期偿还法。定期偿还的放款总额,不得逾该行分年偿还放款总额的1/10。

劝业银行可代人保管生金银或有价证券,购买农民银行、工业银行的债券,购买国债或地方债券。[10]

劝业银行是全国性的农业金融机关,总行拟设于北京,显然是模仿自日本的劝业银行,但虽颁定条例,订定计划,终究未能兴办。

(二)农工银行的设立

农工银行是1915年由财政部筹议设立的。劝业银行的筹设未成事实,财政总长周学熙以“吾国地质之厚,物产之富,甲于天下,只以农工事业,拘守旧法,未尽地利,殊为可惜”,提出其补救之道,应普设农工银行,遂于1915年10月,拟定《农工银行条例》46条呈准,11月由大总统令颁布。

条例规定农工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融资财,振兴农工业为宗旨;资本额定为10万元以上,每股金额至少须达10元;农工银行可禀由该管官厅查核,转请财政部核准发行债券,债券总额不得逾放款总额,并不得超过已缴资本之二倍;农工银行以一县境为一营业区域,在一营业区域内,以设立一行为限。(www.xing528.com)

农工银行经营的放款有:(一)五年以内分期摊还,以不动产为抵押者。分期摊还办法,应将本利合计,定一平均数目,分若干期摊还之;(二)三年以内定期归还,以不动产作抵押者;(三)一年以内定期或分期归还,以不易变坏农产作抵押者;(四)一年以内定期或分期归还,以渔业权作抵押者,除渔业权作抵押外,银行可要求另外以公债票或不动产作为增加抵押。(五)一年以内定期或分期归还,以政府公债票、各省公债票、公司债票、股票作抵押者。

前项放款以供下列各项用途为限:垦荒耕作,水利、林业,购办籽种、肥料及各项农、工业原料,农、工生产之运输、囤积,购办或修理农、工业用器械及牲畜,修造农、工业房屋,购办牲畜、修造牧场,购办渔业、蚕业、种子及各种器具,其他农、工业各种兴作改良等事。

农工银行除放款外,可经营定期存款,受中央金库委任,办理租税、钱粮及其他各种款项收发之事,代人保管金银锭块及其他重要物品,购买政府公债、各省公债票、民国实业银行实业债票等,可受劝业银行委托为代理点。[11]

农工银行最早成立者,是1915年11月开始营业的通县农工银行、昌平农工银行。通县农工银行直属于财政部,原定资本为20万元,实收10万元,在未收足商股以前,曾由财政部及京兆财政分厅合垫10万元开始营业,后陆续招有商股,收回官股,终变为商办性质。其营业有定期存款、往来透支、定期及分期抵押放款,其定期抵押放款和分期抵押放款,抵押品则以田地、债据为最多,因当时通县尚未实行土地登记,该行为放款安全计,先经派员调查借款人信用及地亩状况,填具表单,取具保单,再派员复查,认为满意,始能按章放款。此后,为推进各种业务,曾发动农民组织农工借款联合会(需要借款的农民联合团体)、农工借款协助会(公正绅商协助农民借款之组织)及不动产登记所。该行自1915年至1927年,放款总额为90余万元,其用途最多者为购买肥料与牲畜,前者占33.6%,后者占23.4%;其次为购买农具、雇工、种子、种棉、农屋、渔业、垦荒、水利、林业等。就农工各业计,用于农业者占88.5%,用于工业者占9.9%。该行开办最初10年内,营业尚可,农民沾其利,此后主持者迭有更易,营业有江河日下之势,与农民几无往来。1926年后,因地方不靖,农村破产,该行亏折达1.4万余元。昌平农工银行,其资本与营业状况,完全相同。其所遭遇亦相同,而亏折有8万元之多。[12]

1918年,为筹设及管理各地农工银行便利起见,财政部设立全国农工银行筹备处(1921年2月,改为全国农工银行事务局,专司筹设及督导之责)。该处首先筹设大宛农工银行,拟定章程呈请财政部注册立案,并请部拨官股20万元,但因财政部款项短绌,未能照拨,由筹备处垫资15万元,再招募商股10万元,于这年12月呈准开业。后以商股10万元如数收足,而官股仍未拨到,于1920年1月起,完全改为商办。因经营状况尚可,乃增加股本20万元,连原有共40万元。此后资本逐年增加,至1926年实收资本已达100万元。资本增加,营业扩充,经董事会议决,将大宛农工银行改组为中国农工银行,另设总管理处,修改章程,呈部备案。遂于1927年2月实行改组,并于天津上海各添设分行一处。该行成为全国性的农工银行。[13]

北京政府时期,江南办有成效的农工银行有江丰农工银行、嵊县农工银行。江丰农工银行设立于1922年3月,由施肇曾、施则敬等创办,设在江苏吴江震泽镇。资本20万元,认股者大半系镇上居民。营业分存款、放款(农工为主)、储蓄、买卖证券及汇兑等。该行开业后,所吸收的存款大多非农工之存款,转为周转农工之用,此种办法外国农业金融机关多有之,在中国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因农工放款有季节性,在农业不需款时,酌做商业放款,是运用资金之一调剂法。其农工放款主要有三种:农产抵押放款,以生丝与米为主,放款时按市价70%作抵;动产抵押放款,如金银饰物等,以贷于农工阶级者为多,放款时按市价60%作抵;不动产抵押放款,以房契田单为主,占农工放款之最大部分,达85%以上。尽管不动产抵押放款所占比例最大,实则难以为继,因为土地未经整理,有的有单无田,有的一田重单,抵借者虽延不回赎,银行虽实行标卖,仍不能影响于抵借者的所有权或耕种权。[14]

嵊县农工银行于1923年7月由钱惟烈等发起组织,1924年4月正式成立。所营业务,主要是经营农家蚕茧放款、茧子抵押放款、动产抵押放款。除此而外,一般银行业务如储蓄、存款、汇兑及保险信托等亦兼办。[15]

北京政府时期,农工银行的设立有10余处,但多数资本微薄,其所营业务不但未使其资金用作农业放款,且积极从事商业投资,一反其业务宗旨,实等于一般商业银行,与农民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以农业为名的还有一家农商银行,成立于1921年7月,官商合办,实收资本173万元。营业和一般商业银行相同,并无特定的农业金融业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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