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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银行与农村金融制度对比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向合作社的放款,形成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构架,即银行向合作社放款。以合作社为基础构筑农村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是基本一致的。中国农民银行名义上是一家农业银行,但只能算是一家涉及农村金融的国家银行,谈不上是专门的国家农业银行,更不是一家中央农业银行,这从其设立、发展过程及业务经营可以看出。

农民银行与农村金融制度对比分析

除上述的农民银行外,还有广西省农民银行、湘西农村银行、江津县农工银行等。广西省农民银行成立于1937年1月,1940年归并于广西银行;湘西农村银行是湘西凤凰、沅陵、保靖、乾城、辰溪麻阳、永绥、古文、泸溪、永顺、龙山等县联合集资设立,资本60万元,成立于1932年9月;江津县农工银行于1932年12月即开始筹备,资本总额定为10万元,直到1935年收足资本正式营业。[75]

如果说华洋义赈会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向合作社贷款,开启了中国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大门,那么,国民政府上台后,多家农民银行的成立,专门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标志着新的农村金融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出现,江苏省农民银行首先确立以合作社为主要放款对象的原则,其他农民银行也基本确立了这一原则。步江苏省农民银行的后尘,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向农村放款时,也同样以合作社为放款对象,为了扩大放款,它们都积极指导农民组织合作社。农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向合作社的放款,形成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构架,即银行向合作社放款。以合作社为基础构筑农村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是基本一致的。各家农民银行还对建设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诸多探索,除了向合作社放款外,江苏省农民银行发展产销合作社、农业仓库等,中国农民银行成立农民抵押贷款所、与典当的合作等,将现代金融组织与传统的金融方式结合起来,进一步丰富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容。

然而,比较德、法、美、日等国政府和中国国民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初创时的举措,两者的差距显而易见,各国政府从制度设计、政府投资和低利资金的提供、机构的设立等方面都给农村金融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国民政府则没能如此,没有制度设计已如前述,其他方面的政府支持力度也很弱:

首先,政府投资的微小。因有对欧美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了解,20世纪30年代的商资归农热潮中,对建立怎样的农村金融制度以救济农村,基本上有了一个共识,那就是国家的投资和资金支持。一般来说,政府的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投资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央金融机构;由国家财政向农村金融部门提供低利资金;政府授予特权发行农业债券。且不说国民政府根本没有向农村金融部门提供低利资金,对农民银行的投资也非常有限,在全国所设立的有限数量的农民银行,资本规模都不大,甚至非常弱小,最大的两家农民银行中国农民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1935年时共计已缴资本不足1000万元。各家农民银行资本的筹集都非常艰难,浙江省因资本筹集的困难而停止筹备省农民银行,提取省行资本50万元充作中国农工银行股份,在省会杭州设立分行,又以38万元作为农民放款基金拨予该行,而各县成立的农民银行、农民借贷所也是步履艰难,其资本大多依靠田赋附加等方式筹集,附加的不易使各县农民银行、借贷所所能筹到的资本数寥寥,到1936年底,浙江省地方农民银行、县农民银行及县农民借贷所共45家,资本额共计105万余元。其他各省更是基本没有成立农民银行。资本筹集的不易,实际使国民政府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陷入极度的困境。欧美各国作为农村金融筹资的主要渠道发行债券,在中国基本行不通,这除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不健全、不发达外,容量有限的证券市场充斥着政府的公债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分支行处设立的不均衡。从理论上讲,农业银行分支行的设立,与一般银行不同,其在全国的分布应相对比较均衡,具体说,应在中央农业银行之下,各区或各省设立区分行或省分行,其下再设立县分支行处,区分行或省分行放款给各县农业银行,转放于内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及仓库,而普及于全国农民。中央农行应避免与其他普通银行竞争放款区域。但是从几家农民银行的分支行处设立的实际情形看,其分布很不均衡,这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投资的不均衡,真正投资设立农民银行的只有少数省份;二是已设立的农民银行设立分支行处偏重于经济发达及交通便利之区。江苏省农民银行的分支行处1933年以前,几乎全部集中于江南地区,此后江北地区才渐次设立,1935年后有大幅增加。这或许与该行资本有限,难以在全省61县遍设分支行有关。关于分支行处的设立,该行决定,各县报解基金在六成以上者,即设立分行;未满六成以上,而邻近数县合解有10万元以上者,亦可筹设分行;其解款虽微,不能合上列两项标准,而农村经济又不能不亟待扶助者,该行亦于可能范围内,酌设放款机关。因江南经济发达,基金征集较易,江北则反之,因此到1934年,分支行集中江南,江北较稀,1935年以后,注重在江北选择适当地点,设立分行,才使行处数量有所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存在着同样的情形,“其分支行普设于苏、浙、豫、皖、湘、鄂富庶之省,以致其于农贷之放款,不得不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农业部、中华农业放款团、江苏省农民银行等,为农贷竞争之放款”。[76]放款的形式,经营的地点,多与普通银行办理农贷之处雷同,没有形成均衡分布,不能满足全国农民金融之需要。

再次,相互之间缺少联络,不构成有机系统。德、法、美等国农村金融机构由不同层级构成,且形成有机系统,而国民政府所成立的各农民银行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缺少联络,如浙江省各县农民银行、农民借贷所与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在业务组织上,并无互相统属关系,所营农村金融业务,亦缺乏共同原则与整个计划。各行本来资金薄弱,信用不孚,加之多各自为政,业务发展更为困难。浙江省曾订定《省县农业金融机关调剂资金暂行规程》,规定各处遇资金不足周转时,即可依据是项规程订立互相透支合同,向资金过剩之农民银行,请求透支,以资互相调剂,[77]但它只是停留于书面上,并没有切实实行。

中国农民银行名义上是一家农业银行,但只能算是一家涉及农村金融的国家银行,谈不上是专门的国家农业银行,更不是一家中央农业银行,这从其设立、发展过程及业务经营可以看出。曾有建议将中国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央农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具有中央农业银行之资格,而离中央农业银行应有之组织,应办之业务,应负之职责尚远。而其根本应该改善之问题,不在其资金之缺少,而在其制度之树立、组织之完成、营业之方针以及专门人才之应用也”。[78]但是,中国农民银行既是一家农业银行,也是蒋介石直接控制下的一家特殊银行,一家垫支军政开支的国家银行的多重角色和职能,[79]使对其改组成为不可能,无法使之成为有系统组织的全国农民银行的枢纽。

最后,业务经营的缺陷。作为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民银行的业务应以农村放款为中心,但是,中国农民银行的业务,有发行钞票、买卖公债及生金银、存收款项、放款储押等,与普通银行的业务相伯仲,其中与农业相关的业务如农业放款、农业仓库的经营、农业债券的发行都不充分,农业银行之特征并不显著。1934年,中国农民银行的农村放款417万余元,仅及总资产的3%,仅占全国农村放款金额的11%。而同年中国银行的农业放款为2516万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农业部的农业放款达536万余元,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放款300余万元。[80]在其有限的农村放款中,基本上是短期放款,长期及中期放款未举办。与农业放款的微薄相反,多重角色和职能,使中国农民银行的资金运用中非农业所占比例甚高,投资有价证券数额逐年增加,1934年仅占资产总额的2.6%,1935年增加3倍至7.4%,而从该行损益表收益部看,有价证券收益占总收益的22%,计59.8万余元,可见其投资于公债数目之巨。[81]据有关资料,从1933年4月到1937年1月,根据蒋介石的手谕,先后拨付各种款项达1亿余元,占该行货币发行总额的68%以上,仅垫支军费一项就有6400万元。[82]

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史的角度看,国民政府最初的十年是中国新式农村金融制度的初创时期,作为新式农村金融制度建立的后发国家,政府应发挥突出的作用,但国民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从所设立的农民银行看,这些银行尽管都标榜以农为业,但从其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分支行处设置等看,与一般商业银行无异。农民银行具备商业银行的特征,是政府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突出表现,也成为民国时期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点。其次,农民银行商业性的特征,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政府投资的不足。同时,因投资的不足,农民银行没有足够的实力以统制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只能是放任商业银行参与农村放款,使农村金融更表现出被商业金融控制的状况。商业金融控制农村金融市场,成为中国农村金融出现诸多弊端的制度源泉。最后,以国民政府主导推动下的合作运动的发展,忽视了合作的基本精神,更注重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合作社组织结构体系不健全、不合理,从一开始就是问题多多,使本来就缺少有机系统的农村金融制度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上。由于政府作用的不力,中国新式农村金融制度在初创时期就充满了诸多变数,对以后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不利影响。

【注释】

[1]常文熙:《农村经济破产声中农村金融问题之研究》,《中国经济》3卷8期,1935年8月。

[2]《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1卷1号,1933年6月26日。

[3]《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1卷1号,1933年6月26日。

[4]陈果夫:《十年来的中国合作运动》,载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第192页。

[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18页。

[6]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134页。

[7]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07页。

[8]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96-197页。

[9]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05-306页。

[10]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06页。

[1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795页。

[12]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6页。

[13]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5-6页。

[14]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660-661页。

[15]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327页。

[16]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208页。

[17]各省县行政机构的设置详情,参见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7-20页。

[18]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184页。

[19]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05页。

[20]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81、83页。

[21]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88页。

[22]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27-128页。

[23]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56页。

[24]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68页。

[25]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08-109页。

[26]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7页。

[27]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83页。

[28]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88页。

[29]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08-109页。

[30]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78页。

[31]侯哲葊:《十年来之吾国合作运动》,《中农月刊》4卷4期,1943年4月。

[32]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84-85页。

[33]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0-11、353-424页。

[34]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5-16页。

[35]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1-15页。

[36]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02页。

[37]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5页。(www.xing528.com)

[38]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96页。

[39]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197页。

[40]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181页。

[4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第228页。

[42]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51页。

[43]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20-321页。

[44]《农矿部农政会议汇编》,决议案第14号(关于农业贷款各案之决议案),1930年,第77页。

[45]王志莘、吴敬敷:《农业金融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23-432页。

[4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76-77页。

[47]本节除注明外,余均参考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139-248页。

[48]徐畅:《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述论》,《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

[49]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39、81页。

[50]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90-91页。

[51]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79-280页。

[52]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90-91页。

[53]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197页。

[54]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198-199页。

[55]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90-291页。

[56]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93-294页。

[57]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94-295页。

[58]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96页。

[59]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299-300页。

[60]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304-305页。

[61]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305-306页。

[62]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307页。

[63]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308页。

[64]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309页。

[65]李厚芬:《豫鄂皖三省农村金融救济概况》,《银行周报》18卷2期,1934年1月23日。

[6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第25页。

[67]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527页。

[68]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24页。

[69]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215-217页。

[70]《中国农民银行第七、八次营业报告》,《银行周报》,21卷22期,1937年6月8日。

[71]《中国农民银行第七、八次营业报告》,《银行周报》,21卷22期,1937年6月8日。

[72]《中国农民银行第七、八次营业报告》,《银行周报》,21卷22期,1937年6月8日。

[73]《中国农民银行第七、八次营业报告》,《银行周报》,21卷22期,1937年6月8日。

[74]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27-528页。

[75]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第239-245页。

[76]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23页。

[77]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一)》,第90-91页。

[78]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30页。

[79]邹晓昇:《试论中国农民银行角色和职能的演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

[80]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26页。

[81]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第527页。

[8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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