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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和产销合作优势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的种类繁多,诸如信用、生产、消费、运销、利用、购买等,除上述的单营合作社外,还有兼营合作社。而在各种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的组织、业务都相对简单,农民容易接受,况且当时农村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金融的偏枯,因此,信用合作社占绝大多数应是正常现象。各种合作社中,另一值得关注的是运销合作社。因注重于运销贷款,而引导农民组织运销合作社。

信用合作和产销合作优势

国民政府时期,农村合作社的种类繁多,诸如信用、生产、消费、运销、利用、购买等,除上述的单营合作社外,还有兼营合作社。历年各种合作社的数量及所占比例如表4-7。

表4-7 抗战前合作社类型变化

资料来源:秦孝仪主编:《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合作运动(二)》,第224-225页。

从上表可以看到,各种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占比最高,最高近90%,最低几达60%。关于这一点,应该如何看待呢?有认为这是合作社的畸形发展,特别是国民政府的最高统帅蒋介石也如此说:“合作事业,有一种通病,即信用合作社的畸形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为贷放资金……社员入社,亦以取得贷款为企图,不暇顾及合作的真义”。[46]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合作社为外来之物,对于知识水平低下且向来散漫的中国农民来说,组织合作社的路径应由简单而复杂。而在各种合作社中,信用合作社的组织、业务都相对简单,农民容易接受,况且当时农村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金融的偏枯,因此,信用合作社占绝大多数应是正常现象。至于信用合作社屡被诟病的合作社变成了“合借社”,并不是因为信用社数量太多,而是组织信用合作社的方式上存在缺陷。而且从世界各国来看,农村合作社中以信用合作社占比最多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各种合作社中,另一值得关注的是运销合作社(或叫产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在最初几年所占比例并不大,1934年以后则大量增加。这与各银行特别注重运销放款有关,如江苏省农民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中国银行及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等。因注重于运销贷款,而引导农民组织运销合作社。这是银行业在农村放款经营中,对寻找一种既保证银行经营有利安全,又能使农民从中获益的贷款品种的有益探索。

合作社倍受非议的另一问题是其自有资金太少。合作社的资金可分为社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社外资金主要来自银行的借款,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股金、公积金和存款等。股金,根据1934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合作社法》规定,社股金额每股至少国币2元,至多国币20元,社员认购入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30%。公积金来自于合作社赢利的滚存。《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应提总额的20%以上为公积金,公积金主要是用于补偿无法回收的债权和其他特别债务以及向社外借款时作为抵押。合作社主要吸收社员存款,也吸收非社员的存款。(www.xing528.com)

但是合作社的自有资金都很少,合作社大多是惨淡经营,盈余很少,甚至亏损,公积金自然少得可怜;因农民自身的穷困,加之不愿意把他们的大部分积蓄存入合作社,社员存款也很少。实际上自有资金主要是股金,一般情形,社员入股所缴股金多为一股,每股2元,因此合作社的股金总额也极为有限。如1935年6月,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社,每社平均拥有股金,最高仅为165元,最低为81.03元,一般多在110元左右,人均股额最高不足3.50元,最低仅为2.43元。经济富庶的江浙两省合作社股金数额稍高,但也很有限。1928-1936年间,江苏省合作社平均股金额最高为1936年的263.2元,最低为1929年的144.4元,人均股金数最高为8.6元,最低为4.2元;浙江省合作社社均股金数最高是1935年的194.5元,最低为1928年的59.5元,人均股金数最高不过6元,最低只有3.6元。[47]确实,农民的穷困,自有资金的极其有限,是合作社经营必须面对的一大困难。但是,这不是造成合作社经营状况不好的必然因素。在很多国家,由于农民经济的穷困,合作社的自有资金不多,但并没有成为合作社成功经营的障碍,只要合作社组织健全、运行机制正常、信用良好,可以凭借自己有序的经营,有效获得社外借款,并取得良好的业绩。因此,合作社经营的正常与否,不一定在于自有资金的多少,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及正常的运行机制。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设有全体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其中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由社员大会授权,负责监督理事工作,二者共同构成合作社的核心机构,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合作社设理事、监事,至少各二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另外,合作社因业务必要,可设事务员,由理事会任免。一般情形下,合作社成立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都能够建立起来。如江苏吴县13个信用合作社均设有理事与监事3~5人。根据府巷村信用合作社的资料,理事与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吴江松陵镇信用合作社在创立时,便由社员大会选出理事11人,候补理事5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并同时选出监事5人,候补监事2人,负责监督合作社的事务。[48]然而,其实际的运作却是另一种情况。

前章述及,华洋义赈会在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时,非常注重培植农民的合作基本精神,即让农民能真正实现自助、互助,因此,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更注重合作社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华洋义赈会帮助农民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大多质量很高。然而,国民政府时期,无论是政府还是银行在推动合作时,往往更注重的是合作社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了合作社的质量保证。合作社能在很短时间内大量组织起来,如中华贷款银团在陕西组织10处合作社,共有棉田12万亩,每社平均1.2万亩,上海银行在湖南津市组织的合作社,一社即有棉田12万亩,华北农产改进社于数月之间,组织运销合作406社,在这几处,居然能在短期之内,组织如此多数、如此广大区域之合作社,虽然业务限于运销,终未免令人疑为放款而突击设立的,其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很难说。[49]如此情形,不是少数现象,以如此方式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不是健全的,弊端丛生。

首先,规章制度有名无实。很多合作社在组织时,发起人东拉西扯,凑足法定人数,在短时间内草草组成一社,社章、表册等既未备全,设置亦未固定。出现这种情况,一则是嫌组织手续过于麻烦而难于遵照办理,二得归咎于合作指导者的指导不力。这种草率从事组成的合作社,无论在组织与社务及业务方面,均难臻健全。另外,有的合作社尽管有了健全的规章制度,但过于深繁,社员不易了解,以致有名无实,合作效能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社员入社动机不纯。合作社被认为是慈善机构,信用合作社为借钱机关,运销合作社为收货之行庄。常常是信用合作社组织成立后,如果社员借不到钱或者不能即刻借得,社员对合作社即失去信仰,不愿缴股金,中途即退出合作社。若以合作社为借款机关,或牟利团体,加入合作社,常因盼望多得好处,至有一人入两社或一户有两人入社的情形。还有社员入社并非自愿,因亲友情面难却被拉入,他们并不明白合作的意义,也谈不上信仰,他们往往是乡村中的有资望者,只要有人欲发起筹备合作社,将他们拉入,可挟其名以相号召,他们入社后,开会常不出席,股金不缴,社内事务始终不闻不问,徒具虚名而已。

再次,合作社职员人才缺乏。合作社中有理事、监事及经理雇员等各种职员,负责进行社务及业务。这些职位都需要有相当才能,如理事须有领导办事能力,监事须有监督查账能力,经理职员均须能具备经营业务的才干。然而农村合作社中,往往缺乏此种人才。首先,关于领袖人才,农村中除了地方豪绅之外,要找到真有才干而留于农村的农民领袖,极为困难,因此,合作社往往因领袖人才不得其人,理事办事颟顸,毫无计划,颠倒紊乱,无可适从,遇事不擅应付等缺陷,相继发生;再就经营人才而言,合作社业务经营人才,须具有商业常识及写算等各项能力,然此项人才,在农村中很少,若向他处聘请,又受合作社能力的限制,合作社经理人才,每感缺乏。[50]

最后,合作社的经营权限,常受外界干预,最典型的是合作社放款权限。银行对合作社放款,往往向社索取社员借款细数单,此种办法不独无益,反而有害。若向一社员问其借款来自何处,则必答曰借自银行。由此看来,社员对合作社之观念与关系如此薄弱,社务安望其进步。照理,社员信用如何,经济情形如何,应为理事所熟悉,不是银行所应知道的,但银行越俎代庖,“无怪理事不负责任,社员不知其对社之关系”。[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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