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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构成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交互性的多重特点,常被称为复合客体,表现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并不单一。通常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某种权能与相应利益。

旅游法律关系构成及其特点

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旅游法律关系。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人或组织,涉及中外的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组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法律关系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具体目标。没有旅游法律关系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对象,无法衡量权利义务是否实现。(www.xing528.com)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四种:(1)物,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付款取得或依法享用的客观实体。例如,旅游者支付款项后,可以取得旅游商品的所有权或旅游饭店基础设施的使用权,以及对于旅游景点的参观权等。(2)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人为活动。例如,旅游者在游览活动中的各种行为,旅游企业利用旅游资源或基础设施为旅游者提供诸如导游、翻译、组织游览、代订客房等服务活动,乃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等。(3)智力成果,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劳动成果。例如,旅游企业的注册商标、法人名称、特有标志、管理方案等。(4)货币,是指涉及旅游活动价值体现的支付手段。例如,旅游企业的贷款还款、上缴税收或向职工发放工资或奖金的支付手段等。

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交互性的多重特点,常被称为复合客体,表现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并不单一。例如,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除了希望得到旅游服务以外,还要通过旅游设施与旅游资源满足自身的其他需求。

3.旅游法律关系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相应权利及其承担的应尽义务。通常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某种权能与相应利益。例如,旅行社有权要求旅游者按照合同支付旅游服务费用,从中实现劳动所得的相应利益。同时,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还须依法承担义务,即依法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例如,旅行社在旅游者支付费用后,必须按照约定组织游客观光,提供必要的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增加费用或减少旅游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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