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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美国社会保障裁决的行政裁决过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便于对美国行政裁决过程及其程序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下面将以美国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为例进行说明。就社会保障领域而言,它包括了初次申请后裁决、复审后裁决、行政法法官听证后裁决以及申诉委员会裁决四个层次的行政裁决,最终裁决权则归属于代表社会保障局的申诉委员会。

行政复议:美国社会保障裁决的行政裁决过程

为便于对美国行政裁决过程及其程序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下面将以美国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为例进行说明。[14]英国类似,在美国,社会保障是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的行政纠纷数量也较多。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通过,美国已逐渐建立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老年人、幸存者残疾人健康保险(the Old Age,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Insurance,OASDI)项目与社会保障收入补助金(the 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SSI)项目最为重要。它们均是由联邦社会保障署负责执行的公共扶助项目,项目申请人需符合获得资助的经济医疗等前提条件。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为工人提供的保险项目,用以保护因受伤、退休或死亡而导致非自愿失业的人,而后者针对的是无法达到联邦最低收入水平的盲人、残疾人以及超过65周岁的老人和不到18周岁的儿童。

老年人、幸存者和残疾人健康保险项目和社会保障收入补助金项目的申请者从申请开始到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的过程大致如下。

1.初次申请——作出裁决

社会保障署区域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首先调查申请人的经济条件,以便决定其是否符合老年人、幸存者和残疾人健康保险项目和社会保障收入补助金项目的资助条件。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资助的经济条件,那么区域办公室会向其发出驳回申请的通知书。其次,对于涉及残障补贴事项的申请人,在被认为符合经济条件后,区域办公室将申请文件转交给州残障鉴定机构,由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医疗条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对于不符合医疗条件的申请人将驳回申请。

2.申请重新考量——作出裁决

当初次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向原申请机关提出要求其复审(reconsideration)一次的申请。申请的程序与初次申请一样,也可以提交新的证据,但是初次申请负责审查的官员不得参与决定。行政机关在复审后认为不符合经济或医疗条件的,仍可以驳回申请。(www.xing528.com)

3.申请行政法法官听证——作出裁决

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复审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权要求联邦行政法法官举行听证。申请人本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交证人证言和其他医疗证据,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说明;行政法法官可以让职业卫生专家或医学专家与申请人或其他证人进行相互质证。不过,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行政法法官举行的听证总体是非对抗性的,这与其他机关的行政法法官举行的对抗性听证有所不同。社会保障行政法法官采取的是一种探究式程序,申请者一般也无须聘请律师,甚至政府也可能没有相应的代理人。行政法法官在开始陈述之际,会说明自身在听证中的角色,会告知申请人其薪资来源(由人事管理局而非社会保障署支付)以表明其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行政法法官还会告知申请者其本人所进行的是重新审查,之前的决定对其无拘束力,他们会从新的视角进行审查[15],并在听证结束后根据证据自行作出独立的判断,最终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提供补助。

4.向申诉委员会申诉——作出裁决

经过听证,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仍然被行政法法官的裁决驳回,那么其还可以向社会保障委员会内部设立的独立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953年之后,申诉委员会隶属于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室,但在职权范围内,其拥有完全独立的决定权。申诉委员会对是否审查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享有完全自主决定权。它既可以在申请人未提出申请时,对有关行政法法官的裁定进行主动审查,也可以受理申请人不服行政法法官的裁决而提出的申诉。然而,虽然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法官的裁决是申请人固有的权利,但是受理并审查该项决定却并非是申诉委员会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收到申诉后,申诉委员会可以决定予以受理,也可以决定予以驳回。

从社会保障裁决的过程可以看出,美国的行政裁决实际上包含内部的一系列行政决定,并且最终的裁决权属于代表行政机关的最高部门或者官员。就社会保障领域而言,它包括了初次申请后裁决、复审后裁决、行政法法官听证后裁决以及申诉委员会裁决四个层次的行政裁决,最终裁决权则归属于代表社会保障局的申诉委员会。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多层次行政裁决机制,因此除了基于初次行政申请而作出的初步裁决外,其他层次的裁决都具有解决行政争议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行政复议功能。就美国的社会保障领域而言,复审和行政法法官听证都属于受到法律严格保障的、具有行政复议性质的救济途径;至于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尽管也具有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救济的功能,但由于其在是否受理行政申诉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未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当然,不同的行政法领域在行政裁决层次以及具体程序上未必完全一致。例如,有的领域未必像社会保障领域那样设有复审环节,行政法法官听证的程序在对抗性上可能会更强,并且其作出的裁决也可能是建议性裁决而非确定性的裁决,代表行政机关最终权威的也未必是申诉委员会而可能就是该行政机关的首长。然而,无可辩驳的是,美国行政机关内部存在非常丰富的行政救济途径。不仅如此,美国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以及《联邦行政程序法》均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行政机关裁决的基本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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