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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发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及其特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深受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规定的影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又进一步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正式裁决程序的听证程序包含上述七项当事人权利,它在当事人权利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上,与法院审判程序类似,因而也被称为审判型听证程序。

美国行政法发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及其特征

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深受宪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规定的影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第14条修正案又进一步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两条规定使得任何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源于普通法系普遍存在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的含义是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任何不利的决定都必须听取其意见。[16]根据美国法院解释,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含义:实体意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国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否则就可能被法院宣布无效;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则要求,一切权力在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都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法律权利。而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则主要指的是后者。[17]

除了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保障外,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还进一步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设定了正当程序的要求。由于听证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因而它成为美国行政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并贯彻行政法实施的始终。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需要听证;在行政机关内部寻求行政救济时,当事人需要听证;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当事人更是离不开听证。可以说,一方面,听证既是美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法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它更是美国法律限制行政权力最主要的一种方式。

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556节有关规定,在正式裁决程序的听证中,当事人享有如下诸多权利。

1.由无偏见的官员主持听证的权利

在这一方面,美国法律建立的独具特色的行政法官制度为主持听证官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要求“主持听证的职员和依本编557节规定参与决定的职员,必须不偏不倚地执行职务。主持人或参与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回避。对诚实地、及时地用宣誓书充分说明主持人或参与人存有个人偏见或其他不合格的情况,机关应将之作为本案的记录和决定的一部分予以裁定”。

2.获得有关裁决事项通知的权利,并且这个通知必须适当地说明听证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节特别要求,基于个人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迅速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3.要求行政机关为听证提供便利的权利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节要求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和方便,并允许当事人在时间等问题上提出建议和方案。

4.提出证据和进行辩护以及质证的权利(www.xing528.com)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规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提交口头或书面证据陈述理由或进行辩护,有权提出反证,并且为了查明全部事实真相,也可以进行质证。”《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节还允许听证利害关系人向机关或其负责的职员就程序中的问题、申请或争议提出陈述、调整或处理意见,行政机关有义务予以回应并作出决定。

5.聘请代理人的权利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节规定,“被机关或其代表传唤出席的人,有权由律师陪同、代理或担任顾问。如果机关允许,也有权由其他合格的代表陪同、代理或担任顾问”。该节还进一步指出,“本分节不给予也不否认不是律师的人为他人或代理他人到机关办事或参加机关裁决程序的权利”。这实际上是鼓励律师参与代理,对于非律师人员的代理活动,必须先征得行政机关的同意。

6.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案卷中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规定,“证言的记录、物证以及程序进行中提出的一切文书和申请书,构成依据本编第557节规定作出之决定的唯一案卷”“如果机关的决定是根据没有出现在证据记录中官方认知的事实时,那么当事人只要及时提出要求,则应有权提出反证”。

7.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

《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规定,“当事人缴纳法定的费用以后,有权得到案卷副本。”

《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正式裁决程序的听证程序包含上述七项当事人权利,它在当事人权利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上,与法院审判程序类似,因而也被称为审判型听证程序。此程序无疑为美国行政裁决的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上的程序保障。诚然,美国法律并不要求所有行政裁决都必须举行正式裁决程序的听证,但是即便是非正式裁决程序的听证,通过法院判例解释的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也要求在作出一切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提供一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如事先得到通知的权利,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的机会,决定必须说明理由,作决定的人必须没有偏见。这种对行政行为无所不在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使得行政裁决的公正性至少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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