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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顿森林体系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在国际经济和金融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而就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而言,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后,国际社会在汇率监督与调整、银行业跨境经营、证券市场交易等方面均有实质性突破。该项协议具有重大意义,表明主要金融发达国家间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已经落到实处。该委员会是当前国际社会唯一的一个专门性多边证券监管组织,它的成立为促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活动提供了重要平台。

布雷顿森林体系后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在国际经济金融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而就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而言,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后,国际社会汇率监督与调整、银行业跨境经营、证券市场交易等方面均有实质性突破。

(一) 在汇率制度稳定和汇率安排方面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又趋于混乱,世界各主要货币汇率变动频繁,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战”、“汇率战”此起彼伏,给国际经济金融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恢复国际货币金融秩序,以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就汇率制度、本位货币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此外,自1975年由法国倡议, 1976年正式开始,西方七个主要金融发达国家[4]每年举行一次首脑峰会,会议议题涵盖诸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就业等重大经济、金融问题。[5]

20世纪80年代后,主要金融发达国家间的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继续向纵深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1983年,七国集团华盛顿首脑会议为国际金融的相互协调与合作确立了“在确认有益的情况下各国自愿协调干预的原则”。1985年9月,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五国的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在纽约就联合干预汇率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并承诺将联合干预外汇市场。该项协议具有重大意义,表明主要金融发达国家间的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已经落到实处。1986年,在东京举行的七国集团首脑峰会进一步将金融政策协调的内容具体化,并达成协议采取指标监督方式(十项指标) 促进各国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同时会议也将越来越多的国内宏观经济政策纳入协调与合作的范围。至此,以世界经济多极化为基础,以国际金融组织和西方大国间多层次经常性会议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国际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基本成形。

(二) 在银行业活动方面

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主要体现在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制定与实施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上。巴塞尔委员会诞生于1974年银行业破产危机的大环境下,它的诞生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正式开始。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社会接连不断发生的银行倒闭事件及委员会成员国家共同关注的重大监管问题,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围绕国际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及风险防范,提出并阐述了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6]它们被统称为“巴塞尔协议”,包括: (1) 1975年《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2) 1983年《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 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 (3) 1988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 (4) 1988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导原则》; (5) 1996年《资本协议修正案》; (6)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7) 1998年《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银行组织内部监控体系框架》、《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议》; (8) 1999年《处理信用风险的原则》、《信用风险建立模型: 目前的做法和应用》等。巴塞尔协议促进了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间的信息合作与交流,其提出的标准和一般性原则反映了各成员国家 (或地区) 愿意遵守的最低标准,成员国家(或地区) 可以选择实施或施以更严格的标准。

(三) 在证券市场交易与管理方面

20世纪70年代,随着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和信息技术的日趋发达,国际证券市场日益发展。为支持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证券市场交易与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国际社会于1984年创设了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当前国际社会唯一的一个专门性多边证券监管组织,它的成立为促进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活动提供了重要平台。1998年,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该原则已被作为所有证券市场的国际监管基准。2005年,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将《多边谅解备忘录》确认为证券监管者之间进行国际合作的标准,并为增加该备忘录的签字成员设立了明确的战略目标。此外,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还对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中介、二级市场的监管等国际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和讨论,出台了一系列报告。(www.xing528.com)

总结第三阶段的国际金融监管可以看到,该阶段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打破了美国的垄断地位,但仍以金融发达国家为主导。该阶段的合作机制主要由发达国家共同操作和掌握,从而改变了美国主宰世界的局面。在基金组织、七国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机构中,虽然美国仍起重要作用,但是在许多问题上最终协议的达成是基于各金融发达国家的共同意志。二是机构协调与政府协调并重。与第二阶段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单纯由国际金融组织主持不同,第三阶段的国际合作渠道和方法更加多样,机构协调与政府协调相辅相成,更为成熟。三是内容更加丰富。金融领域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从传统的主要汇率监督和制度安排,逐步发展到银行业、证券业等重要金融领域。

[1] 以亚当·斯密为首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主张: 政府只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而不应该直接介入或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因为政府对于市场秩序的创建既无必要也无可能。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革命”和1874年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 (Walrasian 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 的创立,使古典经济学“看不见的手”范式在形式上得到了严格的数学证明,并由此在对古典经济学扬弃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的新的体系,即新古典经济学。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两者对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参见白钦先主编: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2] 参见博源基金会编: 《国际金融监管: 问题·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3] 参见李仁真主编: 《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4] 即通常所说的七国集团,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组成。

[5] 如,在1976年举行的七国集团朗布依埃会议上,美国和法国就在浮动汇率下两国中央银行如何相互协商与合作以稳定汇率达成协议; 在1977年举行的伦敦会议上,与会各国达成了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经济大国为首带动整个西方经济回升的“火车头”策略。

[6] 参见李仁真主编: 《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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