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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年鉴2019:第四章扶持奖励标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条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所设政府性奖励的作品,根据其影响力,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文化交流传承活动扶持补助标准。(四)开展民族文化研究保护、弘扬传承和示范创建的个人、单位和团体,采取项目申报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一次性项目扶持资金。第九条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补助标准。

石林年鉴2019:第四章扶持奖励标准

第七条 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和“中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项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其中影视类奖励20万元,大型歌舞剧目类奖励20万元,长篇文学类奖励8万元,其他奖励5万元。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所设政府性奖励的作品,根据其影响力,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广播电视行业播出的电视剧本或动漫(每集),原则按国家级奖励30000元、省级奖励20000元、市级奖励10000元;文艺专题片(每集)、音乐影视作品(每件),国家级奖励20000元、省级奖励10000元、市级奖励5000元;公开发行放映的电影每部奖励15万元。

(三)获国家级、省委、省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原则按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获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市委、市政府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获市级宣传文化部门一、二、三等奖的文学艺术精品,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四)在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展览活动中参展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作品,原则按国家级每件奖励1000元、省级每件奖励600元、市级每件奖励300元。

(五)在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演出活动中参演的综合性舞台剧目,原则按国家级每个奖励2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15000元、市级每个奖励10000元;舞台节目国家级每个奖励10000元、省级每个奖励5000元、市级每个奖励2000元。

(六)在主流媒体(指中央、省、市党报或党刊、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行、发表的各类文学艺术精品(不包括新闻报道类作品)。原则按小说、报告文学、影视剧本、舞台剧本等,国家级每件奖励5000元、省级每件奖励3000元、市级每件奖励1000元;美术、书法、摄影、音乐、民间工艺、诗歌(或歌词)、散文等作品国家级每件奖励3000元、省级每件奖励1000元、市级每件奖励500元。

(七)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得国家统一书号、版号的个人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文学专集和艺术作品集、音(器)乐专辑,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具有较高艺术水平,创作作品具有代表性的,每件给予3000至6000元奖励。

(八)反映我县重大题材,对加快全县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影响力和重大作用的文学艺术精品,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对作品项目进行补助或回购。(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文化交流传承活动扶持补助标准。

(一)个人、单位和团体到市级以上电视媒体参加歌舞、文化宣传类影视节目录制,宣传弘扬石林优秀文化并公开播放的,原则上个人按国家级8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2000元,单位和团体按国家级20000元、省级10000元、市级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县级非遗传承人补助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三)对积极参加县级以上文化活动的农村业余文艺团队、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队伍,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10支优秀农村业余文艺团队、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队伍,每支队伍给予3000至7000元的补助。

(四)开展民族文化研究保护、弘扬传承和示范创建的个人、单位和团体,采取项目申报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一次性项目扶持资金。

第九条 文艺精品创作扶持补助标准。

申报单位和团体进行文艺精品创作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扶持申请,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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