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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形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五年。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因此,剽窃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解析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之所以要设定追责时效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鼓励违法者弃恶从善,二是对长期隐蔽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常情形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二年期限延长至五年。另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五年。

上述两年或五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认为:

一、行政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虽然行政处罚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但行政处罚时效是以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终了时起计算,而不是像民事诉讼时效那样,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继续提出民事诉讼。

二、对于剽窃行为的终了,我们理解:剽窃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其停止之时,剽窃者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剽窃物的出版发行应视为剽窃行为的继续,只要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其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只有当剽窃物停止了出版发行,才视为剽窃行为的终了。因此,剽窃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www.xing528.com)

就本案,我们认为,如果作者所称的剽窃物于1993年出版,1997年以前已经停止了出版和发行,作者于1999年才来投诉,从停止出版发行到作者投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效,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就不应当再做行政处罚。如果作者投诉时,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或者在两年内还在出版发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的规定】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发〔2000〕4号)的规定】

第十条 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林业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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