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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应公开。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案例分析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应公开。

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公开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让社会公众监督行政处罚的公正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这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要求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规定】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的规定】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各项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建立定期的执业活动检查和文书评查制度,加强情况通报。加强行业惩戒,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处罚公开通报制度,使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工作常态化、机制化。积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执业活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的规定】

(八)推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行政处罚审核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提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国家旅游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旅办发〔2017〕107号)的规定】

9.重点推进旅游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公开事件名称、被处罚姓名或名称,以及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继续做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公开当事人姓名、性别、户籍省份、不文明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后果、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监管司负责)。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时期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的实施意见》(司办通〔2007〕7号)的规定】

加紧制定或完善各类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和标准,制定投诉处理、异议审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投诉受理、处罚和异议受理、处理等活动进行规范,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处罚公开。全面推行法律援助便民公示制度,将法律援助相关内容和程序、受援人权利和义务、投诉及异议处理等向受援人公开。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及评估办法,逐步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工商办字〔2005〕第83号)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示精神,落实工商总局党组有关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积极创新和实践,推进依法行政和有效地防治腐败,研究开发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把工商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件的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公物仓管理、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执法案件从案源、立案、调查、处理、执行、案件回访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在案件的流程管理、办案文书的规范统一、办案依据的公开透明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方便的数据统计功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工商党字〔2005〕25号)的规定】

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强化监督。2005年,继续推行登记注册大厅“服务质量评价系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论证通过“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制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以实施“金信工程”为依托,依靠工商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利用“1231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到2007年,建立总局、省局、市局三级12315数据库和总局、省局两级12315数据分析中心,形成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工商所五级12315行政执法信息化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操作和调度指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的规定】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统筹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部内、各通信管理局内承办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审核、发布、更新。

2.强化事前公开。部政策法规司、各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列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列明有关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抽查内容、依据、方式、频次等;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执法证号;同时邀请专家、执法辅助人员随同开展有关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政务服务实体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依法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依法确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能发法改〔2019〕34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围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从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公示有关信息。局机关和各派出机构要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四)强化事前公开。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要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许可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和许可工作流程图,明确具体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公布执法主体、执法流程图、救济渠道等信息。对于行政检查等事项,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公开检查主体和检查内容。

(五)规范事中公示。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表明身份,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有关救济渠道等内容。局系统各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的规定】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完善公示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规范基层综合执法事项公开。

(四)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农法发〔2019〕3号)的规定】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等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流程时限、救济渠道等内容。部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由部内有相应执法职责的司局(含派出机构,下同)分别制定,由部法规司汇总报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将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农业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2.强化事中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本局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确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确定本单位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编制执法事项运行流程图、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负责根据情况变化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办公厅负责在部官网政务公开栏目下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拟公示的执法信息,报办公厅进行信息公开审核;办公厅审核后,在部官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律师工作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以司法部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在部官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基本信息。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从部官网撤回。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部机关司局、派出机构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自然资源部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www.xing528.com)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自然资源权力和责任清单;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7)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8)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9)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部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是部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9〕95号)的规定】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对水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建立公开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发现公开的水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水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水利部组织梳理编制并公开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服务指南、水利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措施、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中央指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监管措施等。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时,应当主动出示水政监察证等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佩戴水政监察胸卡等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规范执法用语,做到标识统一、仪表端庄、举止规范。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确公示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三)加强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完善水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本行政区域、本流域有关数据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的规定】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健全公示机制。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统筹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公示行政执法信息。部内、各通信管理局内承办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审核、发布、更新。

2.强化事前公开。部政策法规司、各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会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列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列明有关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编制并公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抽查内容、依据、方式、频次等;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姓名、部门、执法证号;同时邀请专家、执法辅助人员随同开展有关工作的,要告知有关人员的身份。要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政务服务实体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范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依法规范公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依法确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执法信息一般应在政务网站公开,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

1.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等;

(4)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编制发布权责清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9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群众来访受理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前必须查清事实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前必须查清事实。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行政处罚之前,查明事实是最基本的要求,由于事实是要考证据来支撑的,证据不足必然导致事实不清,因此,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均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本身清楚,还包括对违法者可以免于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也清楚。只有全面掌握违法行为的各种情形,才能准确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第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规定】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实情况;

(二)分析事件原因;

(三)作出事件结论;

(四)提出安全建议;

(五)完成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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