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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现场收缴罚款制度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现场收缴罚款制度介绍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释义】

本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

为防止罚款长时间停留在执法人员手中,本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实务中,执法人员通常在当天即应当交至行政机关,如因夜间执法当场收缴罚款,可以在第二天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罚款同样不能长时间停留在行政机关的手中,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通过银行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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