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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依法打击金融改革中的新型犯罪。二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法院和公安的协作沟通,统一犯罪构成认识。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金融犯罪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可依据侦查监督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作为金融法治环境的塑造者,具有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的价值导向,在查处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8]

第一,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保障金融行业规范运行。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坚决打击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高利转贷、非法吸存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犯罪及其衍生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妥善处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注重查清集资款流向,加大追赃返赃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依法打击金融改革中的新型犯罪。依法打击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等中介组织参与的金融犯罪,严厉打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伪造金融票证等新型金融犯罪。坚决制止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趁机逃废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是认真查办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影响违法融资、私自转贷、充当“资金掮客”,以及内外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严厉打击金融从业人员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配置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侵占、挪用金融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深入查办金融监管过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

第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体系,不断强化两法衔接机制。[9]一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工商、银监等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金融犯罪方面的信息共享、案件查询、案件移送等长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预防、打击金融犯罪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无遗漏。二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与法院和公安的协作沟通,统一犯罪构成认识。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金融犯罪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可依据侦查监督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通过情况报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司法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相关案件暴露出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确保金融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积极运用检察预防职能,保护合规金融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健全重大金融决策服务机制。建立金融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金融形势的分析研判,妥善处置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总结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及时向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为党委政府重大金融决策提供参考。[10]二是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推进行政执法监察侦查信息库与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无缝对接”,扩大违法犯罪档案与信用额度档案的查询范围。推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大征信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11]

第四,整合优化执法办案资源,推进办案专业机制建设。一是成立金融知识产权科,推进办案模式专业化。[12]金融知识产权科主要负责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同时负责探索金融知识产权领域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期分析梳理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13]二是完善金融人才培养,推进办案队伍专业化。加强专业人才交流与培养,支持检察干警到银行证券和金融监管机构学习相关金融知识;邀请高校专家定期为干警授课,汇聚和整合金融检察理论与实务人才,为金融办案机制完善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

[1]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制度支持研究”(2017NA05)分论的阶段性成果。**胡启忠:《金融犯罪定义辩论》,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李媛媛,女,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师。感谢浙江省义乌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张晓东主任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2]*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制度支持研究”(2017NA05)分论的阶段性成果。**胡启忠:《金融犯罪定义辩论》,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李媛媛,女,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师。感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张晓东主任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3]*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制度支持研究”(2017NA05)分论的阶段性成果。**胡启忠:《金融犯罪定义辩论》,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李媛媛,女,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教师。感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张晓东主任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4]胡启忠:《金融犯罪定义辩论》,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5]需要指出的是,义乌市金融犯罪案件主要集中于信用卡诈骗型金融犯罪、保险诈骗型金融犯罪(机动车)、涉众型金融犯罪(包括非法吸存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型金融犯罪四类,本文的研究也主要是基于对这四类案件的探讨。另外,金融职务犯罪虽然所占比例较小,但由于其犯罪类型的特殊,本文亦对其进行探讨。(www.xing528.com)

[6]主要原因是2012年义乌市开展了一场针对金融犯罪的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办理了一批金融犯罪案件,对游走于金融犯罪边缘的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对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起到了预警作用,再加之执法、司法机关的金融法制宣传的深入及广大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因而2013年义乌金融市场较为稳定,金融犯罪急剧减少。

[7]如2012年3月,吴某某从工商银行以经营性贷款的名义贷出80万元人民币,以此来归还先前从工商银行贷出的80万元到期贷款,其所需操作仅是将先前材料复制一遍,这是众多案例中最为典型的“以贷养贷”。

[8]2013年义乌金融专项改革方案出台后,义乌市院把保障“金改”作为服务大局的中心任务,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检察长为副组长,研究室、金融知识产权科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金融专项改革调研组。一方面,踏实做好当前金融风险调研工作。先后走访了农业银行义乌分行、招商银行义乌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考察学习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经验做法。同时邀请人民银行义乌支行、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义乌办事处、中国银行义乌分行、浙商银行义乌分行、人保公司义乌分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召开“检察执法与金融安全”座谈会,深入探讨检察机关在查处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对策建议。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服务金融专项改革的制度方案。制定出台《关于保障我市金融专项改革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细化了严厉打击严重金融犯罪、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定,强化了以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等形式为代表的金融犯罪协作治理机制。同时,依托金融知识产权科等业务部门的专业化优势,细化办理流程,强化节点控制,着力稳定和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9]义乌市院针对金融犯罪现已建立了专项化信息纵横联动机制。一是与法院刑庭、公安经侦及上级院业务部门等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类型性、苗头性金融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讨,及时统一执法尺度,促进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二是完善纵向信息联动工作机制,对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类型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院业务部门。

[10]2013年底,义乌市院服务金融专项改革的《金融检察白皮书》获得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李一飞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批示内容为:“检察院积极主动服务金融专项改革,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值得充分肯定!”

[11]义乌市院推动建立的覆盖全市的“大征信体系”已基本形成,实现了由案管部门牵头,与金融、银监、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联网,将涉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犯罪记录面向社会实现有条件查询,推进了行政执法监察侦查信息库与金融征信系统的“无缝对接”,扩大了犯罪档案与信用档案查询的范围。

[12]2013年1月,义乌市院侦监二科和金融知识产权检察科成立,专门负责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有效提高了金融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进程。

[13]对此,义乌市院全力打造金融检察精品案例。对于有重大影响或属新类型、新罪名的案件,由部门负责人评估,对有示范价值的案件,指定业务骨干专门办理,同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院业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指定有丰富经验的检察官办理,并通过科室会议对案件事实、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进行讨论,发挥集体智慧,打造精品案件。办案结束后,请承办人与其他干警分享办案心得,促进整体办案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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