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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金融法学家的发现(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重点对新能源金融法进行了研究。健全的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有利于新能源企业获得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产业金融效应最大化,产融结合,产融共进。新能源产业应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为其所用,带动自身及行业发展。[6]国家能源局:《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11月,第3页。[18]财政部:《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第2页。[22]钱志新:《产业金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研究结论:金融法学家的发现(第9辑)

本文重点对新能源金融法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对全球和国内新能源开发利用、投融资现状以及当前法规与政策激励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理论原理,分析新能源投融资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新能源产业是全球所共同关注和大力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给予充分帮助,特别是通过改善金融机制来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健全的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有利于新能源企业获得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产业金融效应最大化,产融结合,产融共进。健全的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更注重对国内市场的培育。新能源产业应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为其所用,带动自身及行业发展。

第二,政府应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带来的创新融资工具,在担任好管理人角色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履行好执行法律政策的义务,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使立法具有可操作性、协调性,严格执法,规范违法违规情况,整治不良作风,循序渐进地解决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新能源产业应该转变行业发展模式,由成本驱动和出口拉动模式导向创新驱动模式和内需拉动模式;政府还应调整产业发展促进政策的方向,鼓励技术研发创新,鼓励消费者消费新能源产品,而不是仅仅对新能源企业的生产进行补助;政府应建立新能源管理体系,组建一个包括厂商、政府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内的完备、明晰、精简而有力的管理系统;努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帮助拓宽新能源产业的投融资渠道。

另外,本文与其他相似文章在选题、思路和内容上不同,很多学者都是从经济学角度探讨新能源投融资制度的问题,而本文结合经济学,从经济法的法律视角来剖析这一问题;也有很多学者以整个能源产业为范围探讨经济和法律问题,但都很宏观,缺乏实际操作性,本文力争在投融资机制上探讨实践性较强的路径;有的学者从单一的环境学或法学的角度去探讨,而本文是从立法与制度的角度探讨整个新能源行业的投融资问题;有的学者只从融资角度去分析研究,忽视了投资机制的研究,本文既有投资也有融资机制研究;有的学者在探讨新能源投融资机制时将投资与融资混为一体,不加以区分地对待,而本文认为投资机制和融资机制不同而语,并分别做了分析;本文从我国新能源产业投融资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利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新能源产业投融资实际状况,从法律的路径去寻找投融资制度的突破口,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能源产业投融资制度提供最优的法律环境。

本文选题较新,如何成功地将经济学特别是金融学知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同时又是把握不到位之处,一些理论契合可能不是很严谨。同时,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良莠不齐,没有专门的机构发布权威数据,这也可能会导致数据信息滞后。

[1]朱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宋晓雪,同济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东海证券高级经理。

[2]*朱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宋晓雪,同济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东海证券高级经理。

[3]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8月,第2~4页。

[4]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8月,第2~4页。

[5]国家能源局:《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9月,第2页。

[6]国家能源局:《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11月,第3页。

[7]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2月,第2页。

[8]钱志新:《产业金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9]吴少新等:《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改革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第25页。

[10]王珺红:《中国环保产业投融资机制及效应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3页。(www.xing528.com)

[11]陈波、陈靓:《美国新能源政策及对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影响》,载《国际展示》2012年第1期,第16页。

[12]《能源参考》编辑部:《2009年美国经济复苏和再投资法》,载《能源参考》2009年3月。

[13]胡海峰等:《美日德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机制比较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8期,第63页。

[14]瞿国华:《发达国家新能源政策的调整及其启示》,载《中外能源》2010年第6期,第30页。

[15]黄玲等:《德国新能源发展对中国的启示》,载《资源与产业》2010年第3期,第51页。

[16]曹玲:《日本新能源产业政策分析》,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5页。

[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9~22条,2009年。

[18]财政部:《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第2页。

[19]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委员会》,http://www.nea.gov.cn/gjnyw/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2月20日。

[20]翟宗杰:《能源结构与粗放型经济增长》,兰州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6页。

[21]马兆冲、韩国辉:《论可再生能源税收政策》,载《金卡工程》2011年第1期,第273页。

[22]钱志新:《产业金融》,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5页。

[23]车安华等:《解析中小企业私募债》,载《金融时报》2012年8月6日,第10版,第1页。

[24]格罗弗·斯塔林:《公共部门管理》,陈宪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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