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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众筹服务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凡是依托商业组织架构从事长期的、有计划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业务或金融服务业务,则需要德国金融监管局颁发的银行业务牌照。再次,对于借款人有组织、有计划、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资金的行为被德国金融监管局视为满足了存款银行业务的业务模式,故要求进行该类业务的组织申请银行业务牌照。上述众筹平台的监管要求亦适用于跨境融资中介服务,需要德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除非众筹平台设立在德国境外。

金融法学家第9辑-众筹服务成果

1.业务模式

众筹逐渐成为微融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或者资助等传统融资方式的备选或者替代资金来源。尤其在创意文化社会项目上,因为鲜有投资人对该类项目感兴趣。许多创业或创意型公司会利用这种融资方式,因为该类公司往往无法满足传统融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财务报表或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众筹在欧盟德国大致在实践中被分为四种商业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收取利息并收回本金(出资人给钱后,贷款人还本付息)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或者以证券投资的形式,获得一定的股权或债权(出资人给钱后,获得贷款人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出资人给钱后,贷款人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出资人无回报出钱)

2.监管法律依据和措施(www.xing528.com)

对于众筹业务,德国金融监管局会根据《众筹服务协议》的内容来判断是否众筹服务平台的运营商、投资方和贷款方三方需要事先获得银行业务牌照。众筹服务通常涉及的银行业务有贷款业务、保理业务和存款业务。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凡是依托商业组织架构从事长期的、有计划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业务或金融服务业务,则需要德国金融监管局颁发的银行业务牌照。在实践中,德国金融监管局对于贷款业务超过20笔并共计超过50万欧元或者在不计贷款总额,放贷超过100笔;对于存款业务,如果吸收资金超过5笔共计12500欧元或者总计吸收存款总额超过25笔存款,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条件满足,经营者应该申请银行业务牌照。

根据这个判断标准,如果众筹服务平台运营商提供纯粹的用户之间的融资中介服务,原则上不受金融监管的牌照限制,而受商业监督局的监管。但当众筹服务平台运营商在用户(作为出资方或贷款方)注册时,就以投资人出资为前提条件通过吸收资金方式介入了融资业务开展、融资协议订立和执行,则德国金融监管局因为众筹网络平台运营商潜在的银行业务介入或者其本身存款业务的开展对该类运营商的监管。反之,众筹平台运营商仅受工商管理局的监管。

其次,当使用众筹网络平台的用户作为投资人有计划、有组织地、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资放贷或者保理应收账款并达到前述业务量时,则该众筹投资人也会受到德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因为监管视其提供两类银行业务——贷款业务和保理业务。

再次,对于借款人有组织、有计划、长期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资金的行为被德国金融监管局视为满足了存款银行业务的业务模式,故要求进行该类业务的组织申请银行业务牌照。

上述众筹平台的监管要求亦适用于跨境融资中介服务,需要德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除非众筹平台设立在德国境外。

最后,众筹服务的产品说明要符合《德国证券产品说明条例》的标准用语和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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