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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互联网金融包容性司法理念与司法科技保驾护航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金融司法是在鼓励金融创新和政府谦抑干预下,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机制。进言之,鼓励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司法的第一价值目标。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司法在纠纷处理体系中的选择位阶也劣后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但互联网金融司法当且仅当当事人将案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才有介入的余地。互联网金融司法科技的提出是经济法谦抑干预理念和市场优先原则的应然要求和必然趋势。

金融法学家第9辑:互联网金融包容性司法理念与司法科技保驾护航

规范金融市场的途径不限于行政监管,效力更具强制性的司法裁判也是一种重要手段。[89]在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与治理中,政府面临着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的两难。根据经济法谦抑干预理念和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干预应当保持适度的谦让、保守、内敛的品性,充分发挥市场的“第一性”作用。可以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第一性”作用其实提供了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动力。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我们也必须正确面对:政府的干预总是谦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相对滞后的。我们在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提供活力四射的基础环境的同时,对于个别平台、个别产品、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个案风险应当如何治理呢?答案就是:互联网金融司法。互联网金融司法是在鼓励金融创新和政府谦抑干预下,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司法理念方面,互联网金融司法应当坚持经济法谦抑干预和市场优先原则,始终恪守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的包容性理念。因为司法的目标并不在于干预经济,而是通过维护市场诚信和秩序,促进市场自律和发展。[90]在不违反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互联网金融司法必须鼓励符合市场供求规律的交易行为。互联网金融司法的对象往往是互联网金融技术、金融产品与合同争端,人民法院在判断互联网金融技术和金融产品的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合同的效力的时候,特别是在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其对市场本身不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通过市场自律机制即能很好地控制风险的,那么这些市场导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技术与合同就是合法的、有效的。质言之,互联网金融司法本身即承载着看上去似乎互相悖谬的两种价值目标体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当这两大价值体系发生冲突的时候,人民法院的正确选择是:以包容性理念为指导,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维护金融稳定。进言之,鼓励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司法的第一价值目标。

在处理司法权与市场机制以及行政监管权之间介入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共时性冲突时,要坚持“市场<行政权<司法权”的递延式公权力运用规则,坚守司法的被动性本能,维护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正确定位。从本质上讲,自律性本身即是指主体以对社会规范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而实行的自我约束。[91]相较于他律机制,市场自律机制更有内生力,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行政监管方式的局限性。[92]行业内部自律不仅更加贴近业务实际,掌握最新动向,更起到沟通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93]因此,互联网金融司法要尊重互联网金融市场自律机制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机制两套纠纷处理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的P2P网贷协会、股权众筹协会等为代表的市场自律机构不仅本身贴近市场,掌握第一手的市场行情和数据,而且更能从本源上化解矛盾,保持互联网金融市场效率,并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互联网金融司法要尊重、认同和支持市场自律机制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方面的作用。(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司法在纠纷处理体系中的选择位阶也劣后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在中国的金融监管实践中,面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所代表的监管权,被监管人往往会考虑如何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而不是首先考虑提起行政诉讼。[94]这是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而行政则具有主动性——“主动干预”。互联网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执法检查是主动的,其立案来源可以多种多样: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以及群众举报均可。但互联网金融司法当且仅当当事人将案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才有介入的余地。并且,从互联网金融司法的价值功能来说,也应当明确司法功能的“有限性”观念,进而才能根本性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95]总之,互联网金融司法必须充分尊重市场与监管。

在司法的技术方法方面,互联网金融司法必须主动求变,学习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监管科技在互联网金融司法领域的运用,探索互联网金融司法科技(Judtech)的运用。互联网金融司法科技是司法(Judicial)和科技(Technology)的缩写,是笔者提出的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科技和互联网监管科技的新兴司法概念,是信息技术、数据科学以及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换言之,司法科技就是司法过程的科技化,司法科技不仅仅是一种有效的司法技术和工具,更是一种引导司法领域范式转换的核心变量。互联网金融司法科技的提出是经济法谦抑干预理念和市场优先原则的应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只有通过司法科技,互联网金融司法才能更好地契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和互联网金融监管。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来说,互联网金融司法科技在线解决金融纠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取证等领域具有最具时效性的运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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